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共9页).doc
《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共9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共9页).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以校聘方式聘用的各类教职工。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自律,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违
2、纪教职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做到宽严相济。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学校组织部门任命的教职工。第六条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惩戒的同时还应当向学校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给予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失职、渎职的;(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劳动纪律的;(十)有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八条 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惩戒处理。(一)情节轻微,能主动
4、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二)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四)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
5、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
6、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纪的教职工的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校内部门(单位)发现教职工有涉嫌违纪行为或得到相关信息及通报的,须及时向人事处报告,重要事件应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 由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单位)对涉嫌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所属部门(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教职工涉嫌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 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单位)最终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其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调查报告上报监察处,
7、随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联合进行;其他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调查报告上报校人事处,随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联合进行。 (三)调查组对涉嫌违纪人员所属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进行核实,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处分的,由调查组代替学校作出立案审理决定。 (四)立案审理后,由调查组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六个月)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职工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意见。(五)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须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处理意见在上报前应听取工会意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财经大学 教职工 行政处分 管理 规定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