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纪录计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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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郑州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计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
2、资质年检和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每次记5分。(二)违反规定超越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5分。(三)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5分。(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5分。(五)勘察设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每次记5分。(六)勘察、设计取费上下浮动超出国家规定收费标准20以上的,每次记3分。(七)勘察设
3、计企业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每次记2分。(八)设计企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每次记3分。(九)本市以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业务,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每次记3分。(十)勘察企业土工试验室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承担任务的,每次记5分。 (十一)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每次记2分。(十二)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交付使用的以及勘察报告未经审查批准而设计企业擅自采用的,每次记3分。(十三)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每次记5分。(十四)勘察企业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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