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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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9-01【生效日期】2002-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农业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尾等。 第四条: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2、商品流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的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30米之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场、污水沟等污染源。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上下水设施,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
3、、屠宰间、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有更衣室、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有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七)有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凡冠有清真标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必须遵守本自治区有关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不得屠宰、加工非清真畜类产品。 冠有清真标识牌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及销售点,应当依照本自治区有关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4、 第九条: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定点屠标志牌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牛羊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牛羊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自治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和
5、大型肉类批发市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办定点屠宰厂(场)。 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屠宰牛羊。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牛羊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具有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现场屠宰的牛羊按照动物检疫规程依法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证明,并对牛羊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合格标志。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三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经肉品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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