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共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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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电力建设工程名称)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委托方:受托方:签订日期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签订地点:专心-专注-专业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条款进行改动。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
2、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目 录 (电力建设工程名称)勘察设计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方:受托方: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2条 勘察设计范围受托方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如下: 第3条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见分项价格表(附件一)。第4条 合同依据4.1 项目核准文件;4.2 中标通知书(如有);4.
3、3 设计委托书。第5条 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5.2 合同协议书;5.3 专用条款;5.4 中标通知书(如有);5.5 通用条款;5.6 合同附件;5.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5.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6条 保证6.1 考虑到委托方将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全部工作。6.2 考虑到受托方将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付款。第7条 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
4、的含义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第8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第9条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10条 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委托方执_份,受托方执_份;副本_份,委托方执_份,受托方执_份。(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约定1.1 定义下列词语应具
5、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各类文件。1.1.2 委托方: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委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方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为执行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1.1.3 受托方: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受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4 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1.1.5 合同价格:指受托方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的总费用。1
6、.1.6 日(天):指公历日。1.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2 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1.2.2 合同协议书;1.2.3 专用条款;1.2.4 中标通知书(如有);1.2.5 通用条款;1.2.6 合同附件;1.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1.2.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
7、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1.4 适用法律1.4.1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4.2 勘察设计应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第2条 双方义务2.1 委托方义务2.1.1 尊重受托方根据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
8、的要求。2.1.2 按时向受托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委托书、项目核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对上述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受托方就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受托方自费购买。2.1.3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2.1.4 负责签订与工程建设及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运输、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设备采购等合同。2.1.5 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受托方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2.1.6 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支付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委托方承担的费用(如
9、青苗赔偿、障碍拆除、材料、运输等费用)。2.1.7委托方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设计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受托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2 受托方义务2.2.1 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委托方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2.2.2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2.3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2.2.4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开展工程结算。2.2
10、.5 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不得更换设计人员。2.2.6 受托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2.2.7 受托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受托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2.8 受托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
11、及奖罚措施见专用条款。2.2.9接受委托方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方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减轻或免除受托方的责任。2.2.10 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委托方提交的设备图纸等资料。2.2.11 受托方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委托方。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委托方有权扣除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或者终止本合同。委托方选择终止合同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2.12 受托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
12、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实际拆迁量及施工图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由受托方承担设计质量责任。2.2.13 受托方应确保设计质量,按委托方要求做好设计变更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工作。2.2.14 按委托方要求参加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费用自理。(1)受托方专业人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评标。(2)在招、评标工作中,受托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答复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包括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技术疑问)。 (3)受托方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2.2.15 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与设备厂家签订采购合
13、同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委托方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前35天(含本数)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准备好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委托方要求携带技术协议到达指定地点。受托方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2.2.16 受托方负责招标工程量的编制,施工招标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的工程量。2.2.17 受托方应按委托方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并参加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等会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2.2.18 受托方负责根据委托方的指令编制施工招标的标底。施工招标的标底,是在施工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的标底。具体原则由委托方在编制前提供。受
14、托方应无条件地按委托方的要求,派遣专业人员,携带相关的概算(含电子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标底的编制。编制标底结束后,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人员在施工招标开标结束之前不得返回。2.2.19 受托方负责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按委托方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上述文件按审查意见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没有做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受托方负主要责任。2.2.20 对于非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委托方采购时参考。2.2.21 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投资结算书、工程造价总结。受托方应按招
15、标文件内容提出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的量差分析计算书,量差分析计算书应满足工程结算的时间要求,详见专用条款。2.2.22 受托方应参加除工程例行会议以外的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会和方案分析会,并按会议要求从事相关的工作。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方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2.2.23 受托方应负责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在竣工验收时受托方应配合编制计算机动画或影像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并编写设计总结。2.2.24 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2.2.25 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做好工程评优、达标投产、专项验收、国家验收
16、、工程总结等工作。2.2.26 受托方应负责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第3条 勘察设计范围3.1受托方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见合同协议书。3.2 根据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可从事以下超出本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范围的工作,并另行收费:3.2.1 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份数提供勘察设计文件;3.2.2在工程计划投产期后,非因受托方原因继续发生现场服务;3.2.3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第4条 勘察设计工期勘察设计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5条 设计文件交付受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委托方延迟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30天(含本数)时,受托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可相
17、应顺延。第6条 审查、确认6.1 审查6.1.1 受托方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委托方负责安排相关审查事宜。6.1.2 受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若委托方对审定的设计原则进行重大变更导致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6.2 确认6.2.1 委托方组织并对施工图进行确认或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6.2.2 上述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受托方原因的勘察设计返工,由委托方负责返工费用;如因受托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第7条 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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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电力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合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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