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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弱电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甲 方(买 方): 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乙 方(卖 方): 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户 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约时间:签约地点:海南 海口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乙方为甲方安防保卫系统和与系统相关联的(包括接入该系统的电脑终端设备等)所有硬件、软件提供保质期外的检修保养服务。第二条 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故障检修和维护保养两部分。2.1 故障检修2.1.1 故障响应:乙方在接到甲方电
2、话或书面的检修通知后本市内12小时内到达现场,本市外按照路程远近响应时间做相应延迟。2.1.2 故障修复:人员到达故障现场后,前端设备6小时内修复、后端设备12小时内修复、重大事故(3个以上摄像点不能正常工作)48小时内修复(更换设备的货运时间不计入内)。修复后必须由甲方相关人员确认。2.1.3设备更换:在故障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原则上应由甲方更换,若乙方为了应急修复所用的设备应提前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相关费用与甲方另行结算,更换后的损坏件应交由甲方查验。甲方若需更换相关设备及其配件,事先要与乙方技术人员沟通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更换,乙方有义务对其错误进行指正。若甲方未曾经过乙方技
3、术人员确认,执意更换造成的设备故障及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2.2 维护保养2.2.1 正常巡检:乙方每季度1次上门巡检,自行排除小故障,并对设备做好巡检报告,对事故隐患进行备案。乙方每季度须向甲方交送巡检报告。2.2.2 摄像机保养:乙方每季度1次对摄像机表面进行清洁、除垢,对遮挡“视线”的树枝进行修剪(必要时由甲方出面协调)。保养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5号开始,如遇恶劣天气等不可施工因素影响保养时间则相应顺延。2.2.3 防雷设施保养:乙方必须在每年4月的第二个星期(雷雨季节到来前)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保养。2.2.4 系统保养:乙方一年至少上下每半年各1次对系统进行
4、全面的检测保养,检测保养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的第一个星期,并给出相应的检测报告,需要进行维护更换的设备应提交甲方备案。2.2.5 网络服务系统:包括服务器软硬件系统、网络线缆线路、网络交换路由设备、备用电源检测等。2.2.6 其它保养:对立杆、设备箱等设施的损坏和自然锈迹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表面翻新(材料及损坏更换设施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后与甲方结算)。在“摄像机位置”有迁移时,由乙方按照工程费用报与甲方审批决策。以及其它没有罗列相关设施的保养。2.3 故障申告与服务质量投诉方式乙方的故障申告电话为: (每天9:00-18:00,节假日除外)乙方的服务质量投诉电话为: (星期一到星期五 9:0
5、0-17:00)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服务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四条 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4.1 服务费用为(RMB)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4.2 维护费按年度结算: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年度维护费用的50,满6个月后5日内支付50的余款;4.3 在服务合同生效后,乙方提前提供该期的服务业发票和更换的设备销售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4.4 如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保养款,按未付款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满一个月后仍未付清余款,乙方视同甲方不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维保服务,乙方停止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乙方停止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上门维修保养
6、服务,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天3000元计算或一次性付清自停止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定期维护保养服务费。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派员到现场排除故障。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5.1 乙方必须配备检修、保养工作所必须的工具,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对系统所需的所有配件须常年备货。5.2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每次检修、保养工作记录,并交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5.3 乙方应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在检修保养中发生人身设备及第三者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4 乙方不得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下载挪作他用,不得泄露甲方工作秘密。5.5 与广电、用电、市政、园林等部门工作上的协调原则上由甲方负责乙方方配合,若甲方无时间协
7、调则可由乙方自行协调,乙方无法协调时,甲方须承担义务。5.6 甲方必须为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并指派专人负责,并完整的提供安防系统的图纸,乙方不得泄露其内容。第六条 纠纷解决6.1 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6.2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继续履行。第七条 其他事项7.1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台风、洪水雷击等其它不可抗因素)造成一方维护进程之拖延或不能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另一方无权追究对方责任。7.2 当事双方均承认并同意本协议为双方间关于维护事项的所有协议与约定的全部记载,甲乙双方之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建议均无效,应以本协议为准。7.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加以补充或增加条款,但补充增加部分不得与原谈判文件和相应文件相矛盾,更不得修改其实质性条款内容。补充协议或增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