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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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类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及其所属市、县(市)分公司、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本公司工作的劳务用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时间第三条 工作时间(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二)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工作不容间断或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岗位,如:机房值班、话务服务、营业、客户服务
2、等岗位,可通过合理排班,使员工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 制度工时计算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五条 加班管理(一)公司不提倡加班,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合理任务。(二)生产岗位员工加班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补休。非生产岗位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安排补休。(三)不允许任何分公司、部门制定制度性延长工作
3、时间的变相加班规定,从组织层面保证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员工休息时间的落实。(四)建立加班监督机制,不规范加班列入举报和申诉的重要内容。(五)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六)有下列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条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生产岗位员工确因
4、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在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由各分公司设计),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同级工会组织审批后方可加班。员工加班后应在加班审批表上真实记录实际加班时间,经本人签字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交部门考勤管理员每月统计汇总后,随部门月度考勤记录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八)生产岗位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员工补休应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由考勤员做好补休记录,充抵加班时间。 (九)公司应根据下列情况,对生产岗位加班的员工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又
5、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实行计件(提成)奖金制度的生产岗位,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公司安排加班的,根据加班时间属性的不同,分别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件的150%、200%、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5、部分生产岗位中出现的周期性、应急性的加班,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忙闲时间的调整,以补休形式实施加班补偿。(十)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工作需要,遵循国家和本办法相关条款,制定本公司的加班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假期类别第六条 各种假期
6、的规定:(一)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或组织活动半天;(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员工放假或组织活动半天。3、全体
7、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公司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员工,公司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则依法按照休息日加班对待。 (二)带薪年休假详见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三)事假1、员工因事可请事假,3个工作日内的事假(含)由部门领导批准,超过3个工作日的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部门领导请假由公司领导批准。2、事假当月累计3个工作日(含)的,每满
8、一天,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基薪,计算公式为:应扣事假工资=月基薪/月计薪天数事假天数3、月累计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除按上述计算公式扣发基薪外,扣发当月生产奖,并在季度奖、年度奖中按相应月份扣减。4、凡因打架斗殴负伤而不能工作的,按事假处理。(四)病假1、员工因病可请病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凭病历由部门领导批准病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凭医院证明由部门领导批准病假;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病假条随考勤表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2、员工病假期间,病假每满一天,按规定比例扣发相应的基薪:工龄不满2年扣日基薪的40%。工龄满2年不满4年扣日基薪的30%;工龄满4年不满6年扣日基薪的20%;工龄满6年不满8
9、年扣日基薪的10%;工龄8年以上不扣基薪。计算公式为:应扣基薪=月基薪/月计薪天数病假天数应扣比例3、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除按上述计算公式扣发基薪外,扣发当月的生产奖,并在季度奖、年度奖中按相应月份扣减。4、弄虚作假的病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5、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相关的医疗期制度。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
10、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6、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期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基薪扣发比例发给病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期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基薪的40%发给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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