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资本市场法律制度(12——16)章(共4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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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编 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股票发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概念与功能广义上说,证券是各类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狭义上的证券,仅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权利凭证,表明持有者对证券上代表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是股票、债权和基金单位。本书所称的“证券”即指狭义上的证券。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
2、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第二节 股票发行概述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2股票的特征有: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二、普通股和优先股(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份。一是固定的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东的索取权。三、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
4、类1股票发行是指筹资人按照法定程序从投资人出取得资金,并向投资人交付代表其投资权益的证券的过程。2分类: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存在发行中介,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根据发行的时机,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性;根据证券监管的目的,分为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三节 股票发行的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证券法的基本要求: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节 股票发行审核程序股票发行审核是证券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要环节。从狭义上说
5、,发行审核仅指证券监管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查核准。从广义上说,发行审核制度指公司在发行申请获得核准的整个过程中受到的来自公司治理、市场、政府等方面的约束,它与股票发行监管体制密切相关。1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事项(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4)募集资金用途;(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2股票发行的保荐1)保荐制度的目的。保荐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制度。
6、2)股票发行保荐的内容对发行人进行辅导;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的审核;承销股票并保荐上市。3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核准(1)核准制,(2)审核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3)核准程序:受理初审审核核准结果4股票发行审核决定的法律效果(1)核准决定(2)不予核准的决定(3)核准决定的撤销5未经核准发行股票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五节 股票发行认购与承销股票发行的承销1股票发行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承办股票发行事宜,筹集发行
7、人所需资金的行为。2分类。根据承销商对股票发行结果的承诺程度,承销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认购,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的承销方式。3承销团,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后者又称为“分销商”。4承销协议,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明确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证券法第二章对承销协议中承销商的义务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1)承销商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2)承销商对所承销的证券应
8、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3)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5发行失败,是指股票未能充分发售出去,发行人预计的资金筹集计划未能实现。第六节 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1报送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环节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1)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有:本次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
9、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政策;其他重要事项,如重大合同、对外担保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2)招股说明书摘要,主要内容有:重大事项提示;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基本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管理和其他重要事项;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3)招股意向书。是我国目前实践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采用的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形式,它体现了IPO从定价发行转向询价制的改革对招股说明书的名称和形式的影响。3信息披露方式(1)预披制。即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2)披露。招股文件的披露渠道有三类:报刊、网络以及相关机构住所地
10、。4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特点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主体众多,发行人、发起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可能因为与虚假信息有联系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通常都是机构与个人双重责任制;二是责任形式多样,包括行政则人呢、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发行人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责任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责任(3)民事责任(4)刑事责任第十三章 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股票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其法律特征为: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第二节 股票上市与退市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
11、相同的条件向50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了公司法第157条规定的情形,有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交易,主要包括:(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状况有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第三节 股票交易规则一、证券交易的组织结构1交易组织形式,有: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2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二、证券交易的开户登记1一般程序2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3证券账户4资金帐户三、交易结算1.结算程序2.证券的过户登记3.资金的二级结算4.
1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交收对手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纰漏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纰漏的含义与作用股票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持续纰漏义务,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纰漏的意义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为证券市场合理估价公司股票提供信息,便利投资人作出相关的决策。第二,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五节 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13、证券;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二、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界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的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常见的操纵方式主要有:(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实现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操纵证
14、券交易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三、虚假陈述的界定1虚假陈述的界定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错误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2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虚假陈述包括:(1)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公开纰漏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出的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3)其他人员,如媒体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
15、人员或其他人员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3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二、收购预警机制1收购预警机制是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或个人施加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醒证券市场中的公众股东,公司控制权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变化。我国现行立法把收购预警的标准定为5%。2信息披露的法律效果持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的投资者,在上述报告及其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三、收购期限按照现行立法
16、,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此期间,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四、收购结果1收购人提出的收购对价没有获得股东的认可,未取得足够的股票以控制公司,因此收购失败。2收购方获得了预定比例的股票,取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依然符合上市条件,继续维持其作为上市公司的地位。3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4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第十四章 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第
17、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点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是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主要有:(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此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一、发行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1.发行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
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发行主体二、发行主体赏识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三、发行条件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5)可转换债券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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