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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灭火器检查与维修(江苏省地方标准)前 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
2、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 3.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20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时在气
4、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 3.6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对灭火器的承压部件进行试验的压力 。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用户应负责对灭火器的检查,并委托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A)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及报废。 4.1.2 用户应掌握和实施4.2中所规定的检查程序。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按照4.3和4.4的规定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和再充装。 4.1.3 凡GA95规定应报废的灭火器立即报废,并用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灭火器来替换,其灭火级别至少应等于原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4.2 检查 4.2.1 用户从灭火器开始设
5、置时就要进行检查,以后要以1季度的间隔来进行检查。环境恶劣时,应对灭火器进行更频繁的检查。 4.2.2 检查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灭火器应置于设定位置,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没有挪作它用,责任人维护职责落实; b) 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c) 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灭火器操作要求应清楚易懂; d) 灭火器筒体不应有锈蚀、变形现象,喷嘴不应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应畅通、不应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应变形、损伤,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应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应变
6、形、变色、老化或断裂; e) 灭火器不应泄漏(通过称量或用手去掂量); f) 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指在绿区; g) 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灭火器不属于淘汰产品。 4.2.3 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4.2.2中a和b两条款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如发现4.2.2中c和d两条款不符合要求,进行相应的维修程序;如发现4.2.2中e和f两条款不符合要求,进行相应的再充装程序;如发现4.2.2中g条款不符合要求,报废灭火器。 4.3 维修 4.3.1 一般规定 4.3.1.1 进行灭火器维修的人员应是有能力的人员。 4.3.1.2 灭火器的维修应按 GA 95的要求进行。 4.
7、3.1.3 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采用加热办法充装。 4.3.1.4 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应符合GB 4351及GB 8109要求。 4.3.2 维修程序 灭火器维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灭火器筒体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卤代烷类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e)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f)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规定进行灭火剂再充装,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g)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标识; h
8、) 整理维修记录。 注:不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程序详见附录B。 4.3.3 注意事项 灭火器维修时,注意以下事项: a) 在拆卸灭火器前,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且要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b) 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和充装新的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c)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二氧化碳,对贮气瓶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二氧化碳、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4.4 再充装 4.4.1 所有可再充装型灭火器在使用后、维修中或在检查中若发现需换灭火剂时,应由有能力的人员进行再充装。
9、 4.4.2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4.4.3 用称量的方法来确定灭火剂的再充装量,灭火器再充装后的毛重(总质量)应与制造商标签上的标记量一致。 4.4.4 再充装后,应对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贮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4.4.5 机械泡沫和水型灭火器应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用近期出厂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 4.4.6 应使用灭火器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 4.4.7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 4.4.8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4.4.9 喷射过的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 4.4
10、.10 进行五年期维修或做水压试验的灭火器应排空。除使用封闭回收、贮存系统外,干粉不得再次使用。在再充装前,应对干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干粉灭火剂的干燥和不被混杂。 4.4.11 对所有非水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将空灭火器中的水分处理干净。 4.4.12 卤代烷型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去充装。 4.4.13 从卤代烷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卤代烷回收系统。取出的卤代烷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符合制造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4.4.14 用来计量的压力表每年至少检定一次。 4.4.15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内部增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制造商生产的加压异径
11、接口在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增压前须联接阀门组合。所设置的调压源在调压到不高于灭火器工作压力0.2MPa时,方可用于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增压。 4.4.16 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才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卤代烷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4.5 报废 4.5.1报废灭火器,应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在灭火器筒体或钢瓶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 4.5.2 在维修、再充装过程中,当灭火器钢瓶或筒体有下列情况时,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a) 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时; b) 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时; c)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时; d) 灭火器被
12、火烧过时; e) 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予报废时。 5 水压试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在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过程中,应进行水压试验。 5.1.2 进行水压试验操作的人员应是有能力的人员。 5.2 试验时机 5.2.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对灭火器的承压部件应进行水压试验。 5.2.2 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软管组合的水压试验时机同该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时机一致。 5.2.3 用于贮存惰性驱动气体的高压贮气瓶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水压试验周期不应超过5年。 5.3 试验压力 5.3.1 灭火器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或按GB4351、GB8109的规定进
13、行。 5.3.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10.0MPa,其它各类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2.0MPa。 5.4 试验程序 5.4.1 将灭火器内部压力泄空,按顺序拆下喷嘴(或喷管)、器头,清洗各部件。 5.4.2 将被试筒体注满水,筒口螺纹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筒体不得有泄漏和明显的变形。 5.4.3 将灭火器软管组合一端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合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5.4.4 试验标识: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应有相应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试验年月、检验员代号、试验压力值。软管组
14、合不要标识。 5.5灭火器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5.5.1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GB/T9251规定进行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其他灭火器可以按照以下简易程序测定筒体残余变形率。 5.5.2水压试验前将灭火器筒体装满水秤重G1; 5.5.3水压试验后再将灭火器筒体装满水秤重G2; 5.5.4残余变形率V按以下公式计算: V=(G2-G1)/G1 100% 5.5.5残余变形率V不得大于3%,否则灭火器筒体应予报废。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维修或再充装灭火器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表1 序号检验项目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灭火器维修检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1外观质
15、量检查2标志3水压试验4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检验5灭火剂充装量检查6灭火器气密性检查7操作机构检查8常温喷射性能检查9灭火剂质量检验10振动试验11结构检查12灭火试验6.2 维修检验 6.2.1 维修和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应经灭火器维修检验合格,并附有维修标识。 6.2.2 灭火器维修检验为逐具检验。 6.2.3 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3 维修能力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a)维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 b)维修企业厂址变更时; c)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16、。 6.3.2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3.2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的样品从经过灭火器维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4 判定规则 参照GB 4351、GB 8109及GA 90中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判定。 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的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能够实现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具维修和再充装后的灭火器都应贴有一个维修标识,并在上面注明灭火器维修编号、维修/再充装日期、水压试验的压力值、维修单位名称、维修人员姓名。 7.3 维修标识应采用发光材料,此标识要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当将
17、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维修标识不得置于灭火器的正面。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灭火器维修条件 A.1维修厂房 A.1.1 维修厂房总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0m2。 A.1.2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充气室、仓库,维修场地应设有组装区、灌装区、气密试验区、质检区,布局应合理。 A.2 维修设备 A.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的需要。 A.2.2 维修设备包括:灭火剂灌装机、驱动气体灌装机、烘干设备、清洗设备、拆卸设备、组装设备、报废设备、灭火剂回收设施。 A.3 检测设备 A.3.1 检测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的需要。 A.3.2 电动或手动水压试验机不少于1台。并配置04MPa,040MPa压力表各不少于2块,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试压夹具应满足维修要求。 A.3.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1套(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3.4 恒温气密试验装置1套和高温气密试验装置(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 计量器具 A.4.1 计量器具应满足维修品种的需要。 A.4.2 计量器具包括; a) 衡器数量和量程应满足维修品种要求,精度不低于1,其中案称最小刻度为25g。 b) 游标卡尺不少于1个,精度为0.02mm,规格为0150mm。 c) M8 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