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制度汇编第六章(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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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二)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三)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四)考核及奖罚制度司法所要
2、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五)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
3、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六)解除制度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其中,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一个月做出鉴定,提出建议,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七)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它应存档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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