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介绍(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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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请说明义务无效的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8)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2、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二 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生效到达(并非实际送达)生效(数据电文:指定进入特定系统 未指定进入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时间注释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后、生效前(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3、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1)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承诺期限(1)承
4、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到行为形态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法律效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承诺生效到达生效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
5、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考点三 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 合同履行的规则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6、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体规则(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考点五 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先履行债务的当
7、事人,有“确切证据”。行使情形: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行使程序:中止通知 考点六 保全措施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 合法 到期 债权 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金钱给付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1)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2)费用: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
8、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行使条件(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1)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2)费用:债务人承担 考点七 需要 保证保证人不得作为保证人辨析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
9、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方式(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
10、先诉抗辩权的。共同保证(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2)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共同担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
11、的保证责任消灭。(2)保证期间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主合同变化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债权人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12、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考点八 抵押抵押合同流押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抵押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13、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物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1)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动产抵押(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2)登记可对抗第三人。(3)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
14、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与租赁(1)出租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抵押在先,出租在后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1)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15、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实现方式(1)折价、拍卖或者变卖(2)有关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1)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的顺位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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