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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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 院所聘用人员职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聘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院所聘用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科研、实验、工程、图书、出版、记者、会(审)计等。分初级士(员级)、初级师(助理级)、中级、副高、正高五个岗位等级。各岗位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比照地方同类专业的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依托重
2、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院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聘用人员申报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须与其实际从事的技术岗位类别一致。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是指院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对其德、能、勤、绩、体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报重庆市职称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院所各专业技术系列中,卫生、工程、会(审)计、出版等系列不实行初定,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实
3、行初定。 第六条 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第七条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院所签署考核意见,交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三章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第八条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 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业
4、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院所相关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 “不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医疗差错责任的;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学术造假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的。 第十条 任职年限与学历学位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
5、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按照渝职改办29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初级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
6、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合格证;申报中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C级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 第十二条 考试条件 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卫人发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系列的
7、评审条件,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论文、科研、教学和业绩等)要求。 (一)卫生技术资格 1、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按照渝职改办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副主任药(护、技)师、主任药(护、技)师 按照渝职改办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研究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11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验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09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程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渝职 改47号和渝科发人字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05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
8、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317号、216号、重庆市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及重庆市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初级和中级资格的考试申报,一般每年12月报名,次年5月考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一般每年7月报名,10月评审。具体申报程序和办法按照当年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要求 (一)本人申报。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9、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二)院所审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业务机关审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三)申报公示。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在院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
10、,方可推荐申报。 第四章 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各级职改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回聘人员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 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审批。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院所出具关于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交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办理。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通过初定、申报和确认程序,取
11、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向院所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院所根据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择优聘任。 第二十条 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聘用人员来院所工作时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经院所审核即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即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按 其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任一年后按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程序申报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已聘人员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报院所党委审批聘任;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院所现役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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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聘任 考核 实施细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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