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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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依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依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
2、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依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的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审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
3、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4、(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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