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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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院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医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号及皖人社秘201329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一律办理书面审批手续。本办法所列:婚、产、节育、事、病、丧、保健、工伤、公休、探亲假。第二条 职工请假或利用公休假日离开单位3天以上者(含3天),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或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按准假权限报批。假满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第三条 病、产和节育(人流),凭相关科室科主任出具疾病诊断书审批。未愈需续假治疗者
2、,须持证明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假,其具体期限和待遇如下:一、婚假(一)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登记结婚的,假期为3天。(二)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津贴。二、产假(含哺乳期)、节育假(一)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经医生检查,并出具证明的,给予15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给予2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0天。超过规定时间,按病假执行。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享受此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按病假处理。(三)有不满一
3、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由所在科室在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安排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其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四)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五)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六)女职工休产假(含节育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津贴。三、病假、事假 (一)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后,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
4、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按90%计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津贴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津贴按80%计发。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事假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超过66个
5、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津贴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其他相关规定1、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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