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共2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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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3” 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2. 乌尔纳姆法典:” / 3” 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
2、,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3. 汉穆拉比法典: 3” /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u 君主专制制度u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
3、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u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u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u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u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u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4. 古印度法: 3” 是印度奴
4、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u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u 法经:u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种姓制度: 3”/ 3” 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
5、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 3” 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所有权: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婆罗门月息:2%;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婚姻家庭法: 6”u 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适
6、用婆罗门,不附加条件也不要彩礼。阿修罗式:买卖婚,适合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合意婚;罗莎式:抢婚,适用刹帝利;毕舍遮式:强奸,为神禁止。u 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顺婚:高等种姓男子+低等种姓女子;逆婚:低等种姓男子+高等种姓女子);u 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诸子依赖长兄生活);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罚。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6.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u 与宗教密不可分u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u 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7. 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u 在印度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u
7、 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8. 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萌芽: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的兴起,考古发现了刻在泥板上的“迈锡尼法”痕迹。哥尔琴法典: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上的哥尔琴法典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是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的法律文献,对研究古希腊法律有重要价值。 3”/ 3”9. 雅典宪法( 3”)的形成: 12” 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成为雅典“宪法”,其是经过一系列改革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内容为:(1) 提秀斯改革:公元前8世纪,提秀斯将雅典联合四个部落,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
8、构;将雅典的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其改革使雅典城邦具有了国家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2) 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肯定债务奴役制,广泛采用重刑,区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度,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律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3) 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u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凡以前以土地或人身抵债的契约一律无效,土地归还原主,人身恢复自由。 3”u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u 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
9、会与陪审法院;u 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工商业经济的发展;u 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4) 克里斯提尼立法的主要内容 6”:公元前509年u 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u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u 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一种监察弹劾的制度。 3”u 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使工商业奴隶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5) 阿菲艾尔特立法:公元前462年,通过了一系列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u 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u 取消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u
10、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3”):(由执行官阿菲艾尔特建立的一项制度)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起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6) 伯利克里立法:公元前5世纪,进一步促进了6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扩大民众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实行公职津贴制度。10. 雅典法律制度u 债权制度:规定了契约的担保方式:人身担保(梭伦废除)、订金、抵押、第三人保证。u 刑事法律制度: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
11、,一律死刑。11. 雅典司法制度u 法院组织:阿留帕格斯,是雅典城邦最早出现的法院,原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后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 6”埃菲特法院:主要审判误杀、教唆杀人、致人残废以及杀死异邦人等案件。赫里埃:即陪审法院,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u 诉讼制度:分为公诉和私诉。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异邦人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没有起诉权。诉讼过程分为侦查阶段和庭审两个阶段。12.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u 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重法律的组合。u 是一种世俗法律。立法指导思想是自然正义的法律理念,而不是神的意志。u 未能
12、编篡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u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u 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u 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冲突法规则也得到进一步发展。13.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1) 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6”u 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如雅典的债权和诉讼制度。u 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显而易见。柏拉图等的法的正义理论、理性原则。u 雅典城邦及其民主宪政制度,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2) 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
13、融合14.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12”(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的制定:考察了希腊的梭伦立法后制定的,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u 市民法/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u 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在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断案。(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u 公元1至2世纪,罗马帝国兴盛时期,法学家的活动普遍带有实际应用性质,任务
14、为:解答、编撰、诉讼、著述。u 公元2世纪至3世纪,罗马国家学者辈出,有盖尤斯、伯比尼安(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4)国法大全的编篡,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u 优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565年,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u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533年底完成。以盖尤斯同名的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u 优士丁尼学说汇篡/法学汇编:公元530年,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汇集、整理,进行摘录,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u
15、 优士丁尼新律/新律:优士丁尼颁布敕令168条,其死后将敕令汇编成册。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民法大全。15. 罗马法的渊源: 6” 6”u 习惯法u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u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罗马贵族的代表机关,其本身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3”u 长官的告示u 皇帝赦令u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16. 罗马法的分类 6”u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划分:公法与私法(由乌尔比安首先提出)u 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划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u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划分: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u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划分:市民法与长官法u 根据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划
16、分:人法、物法、诉讼法17.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基本内容 按照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客体及保护方法划分为:(1) 人法:自然人:生物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的霍谟);法律上的人(波尔梭那)。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和家族权(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称为“人格减等”。人格大减:丧失自由权;人格中减: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人格小减:丧失家族权。法人;婚姻与家庭法u 有夫权婚姻: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u 无夫权婚姻: 3” 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的婚姻制度,帝国时期
17、广泛流行。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无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2) 物法:物权、继承权和债权。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最大。u 物的分类:有体物与无体物;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可动物与不可动物;可有物与不可有物。u 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形式有市民法所有权(最早出现);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外来人所有权。u 债的起因: 6” 契约;准契约;私犯(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准私犯(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3
18、) 诉讼法: 6”u 法定诉讼: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只适用罗马市民。u 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u 特别诉讼:非常诉讼,是罗马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自始至终一个官吏担任法官;不再拘泥形式;更加侧重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8.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2”u 私法极为发达。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但相比而言,罗马私法更为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家庭与婚姻、监护与保佐、物权、继承、债权等详尽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力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且传世的法律巨作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也几乎全部是私法。u 立法形式灵
19、活多样。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执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实现的。如最高裁判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法的一般原则与“公平”“正义”的标准,结合社会实际颁布的“告示”,一些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对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形式及重要组成部分。u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罗马帝国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景象,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学说异彩纷呈,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u 立法技术发达。以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和技术,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创造诸多科学概念与术语,且用词准确,逻辑严谨。例
20、如,私人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则;所有与占有、他物权、债权、时效、私犯等制度;法和法学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以及关于先占、添附、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都为后世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u 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撰。制定和发展了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自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罗马国家对法律编撰工作始终予以高度重视。19.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2”(1) 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的影响从未中断过。罗马法复兴: 3”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私有制商品
21、经济最完备的法律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形成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2) 罗马法的继受: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在学术领域的复兴,最终导致了罗马法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复兴,即罗马法的继受。(3) 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u 有关私法体系的划分,为西欧各国借鉴与吸收。u 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u 立法技术高,所确定的概念、术语为后世继承。u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20. 日耳曼法: 3”/ 3” 是5世纪至
22、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u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裘特法典u 萨利克法典: 3” 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u 在观念上,日耳曼各国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公约或契约、u 王室法令的发展:按性质分为教会法令和普通法令;按内容分为补充部族习惯法的法令(经民众大会的同意)、独立法令、对官吏下达的训
23、令。21.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1) 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以血亲关系为依据(2) 财产制度:u 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3”/ 3”: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家庭私有和公社集体所有(耕地、森林、河流、牧场)两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 3”),使国王的封赏的土地是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以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把自己土地封赏给下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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