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2010(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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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鲁建管发2010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
2、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 凿岩、爆破工程。(二) 基坑支护工程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4、(三) 基坑降水工程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 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 附着升降脚手架;3、 悬挑式脚手架;4、 高处作业吊篮;5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六) 起重吊装工程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八) 拆除、爆破工程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九)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6、 水上桩基工程;7、 人工挖扩
6、孔桩工程;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第七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一) 深基坑工程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2) 搭设跨度1
7、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3)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三) 脚手架工程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四) 起重吊装工程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
8、程;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六) 拆除、爆破工程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 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 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4、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七) 其它工程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
9、孔桩工程;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第九条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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