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非标准工时更需要标准(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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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实行“非标准工时”的有关要求相对标准工时而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称为“非标准工时”(本文暂简称为“非标准工时”)。我国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非标准工时”审批制度。14年来,我们积累了许多经验,形成了一套从申请、审批、执行到管理的一系列操作规范。“非标准工时”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贡献卓著。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对“非标准工时”制度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尤其是在金融危机逐步蔓延,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多变的当今,许多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非标准工时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但由于以前接触较少,个别用人单位在申请、报批
2、和执行这一制度的过程时,暴露出一些疏漏和准备不足1、概念理解有偏颇。虽然我国的“非标准工时”审批制度已经执行了14年多,但由于受经济转型和就业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宣传和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时间有早有晚,标准有高有低。总体的宣传力度和效果一直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还没有象社会保险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等主要法律那样深入人心,还没有让所有的企业和职工“看懂、听懂、会用”。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就是“有活就干,没活就休班”,就可以随意“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休班的时候也不用发基本工资。有的企业没有详细向职工宣传、讲解和贯彻“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规范文件和标准要求,就直接提出实行“非
3、标准工时”制度的方案,有的工会或职工代表虽然还不能全面接受,但也因为当着领导的面而不便公开表示反对,而违心签字同意。个别企业领导只考虑企业生产,不但自己没有真正明白非标准工时的全部意义,也不想让职工知道得太多。曾经有个食品厂的职工问厂长:“我们原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挺好,为什么要改成综合工时制度?”“问那么多干什么?反正对企业和你们有好处。”在似懂非懂的情况下,就让职工糊里糊涂签字同意,或明或暗地损害了职工利益,即使能获得批准,也执行不好。有的企业审批前只向职工大讲“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好处”,很少提及加班和加班费等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职工不能完全透彻地理解“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走完了程序
4、,就把申请和审批表报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批复。极个别的个体私营企业,甚至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就擅自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又不严格按规定执行,致使职工在朦朦胧胧中损失了加班费和休息权。有的职工不明就里,以为实行非标准工时,就是上下班不受限制,自己有事的时候,可以多请假,自己没事的时候,可以无限制地加班,多加班,就能多挣钱,甚至还“要求加班”。2、故意混淆时间界限。一是“加班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
5、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即使经过批准,实行了“非标准工时”制度,也不能无限加班,即使再特殊的情况,每天加班也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6个小时。但有的企业,表面上是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其实是以工时改革为借口和掩护,不能严格按照非标准工时的标准执行,有的甚至不顾法律和法规约束,肆意连续加班,有的天天加班,天天超时,却不按加班计算。二是“工作时间”。在标准工时条件下,“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有些用人单位看来,在“非标准工时”情况下,无论加班还是不加班,都被视为“工作时间”,有的每天工作时间达到10小时或者12小时。
6、表面看是非标准工时,其实质上是“非法工时”,是对非标准工时的扭曲。三是补休、轮休时间。根据“非标准工时”审批办法,实行“非标准工时”的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是均匀分布的,而不是可以集中起来使用的。个别的职工也以自己身体好为由,为了多挣钱,主动要求多工作,不能及时安排职工补休,有意把补休轮休的周期拖长,不是一周或一月安排一次,而是半年或一年安排一次。虽然增加了当期收入,但却给自身的健康留下安全隐患。 3、人为突破实施范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7、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专门用第四条、第五条,两条六款明确了“非标准工时”的实施范围和工种要求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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