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版解读(共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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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编号:QDCR-2012- 2012年8月31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定义】物业管理是一种专业行业,它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通过人员、场所、流程和技术的整合,来确保建筑环境的正常运行。国际上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资格,是注册物业管理经理(CPM)二
2、、收费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已经形成,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实现效率、竞争、秩序三者的有机结合。三、不规范的原因:1、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企业、建设单位相互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责权利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纠纷。2、业主大会成立很难,目前不足30%。即使成立也不规范且缺少制约,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很难建立,有时甚至损害业主的利益;3、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
3、关责任方的责任;4、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定位不准,意识不明,关系不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5、开发建设单位遗留下的质量问题,对物业管理带来不良影响,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四、制定的原则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合同管理、企业实施】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收费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管部门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
4、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定位: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分清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不能越位,大包大揽。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是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就应交给市场解决,一旦发生纠纷,应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政府部门既要尊重业主在物业管理上的自主权,也要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独立经营权。】第五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
5、六条计费方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管理物业,酬金制是一种新方法,应当鼓励支持。】第七条成本内容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
6、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
7、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公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公共场合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障的险种,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现设有电梯责任险】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管价形式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
8、业服务企业约定。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范围界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注: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容积率大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成交价格不超过同土地级别住房交易平均价格的1.2倍。简单说,可用排除法:1. 纯商品住宅开发项目
9、2. 旧村改造项目的村民安置区】第十条物业销售合同约定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的制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10、。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11、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作为招标标底,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标底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办理收费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住宅小区总平面图;3、物业服务企
12、业资质证书;(一级:无限制;二级:30万平米以下;三级:20万平米以下)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中标通知书(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不提供此件)6、填写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此表可在青岛市价格信息网上下载或自行复印;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前
13、,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计费方式及特殊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14、。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五条交费方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第十六条空置物业收费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15、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空置物业的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参与,自房屋办理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按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跑字等因素来判断。双方就此商定后,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第四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十八条停车收费管价形式及停车收费名词解释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
16、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车位租赁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给租赁人停车所收取的租金。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
17、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第十九条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第二十条 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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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 2012 解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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