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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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 基本概念1.1. 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 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1.2. 基本原则1.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1.3. 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 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
2、放水作业。2.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 年龄满18周岁;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3.2. 初训3.2.1. 培训机构3.2.1.1 煤矿特种作业人
3、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3.2.2. 培训计划3.2.2.1 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3.2.2.2 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3.3. 复训3.3.1. 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3.3.2. 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3.3.3. 复训期限
4、: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三个月的,证书作废。培训信息中心要结合培训计划,提前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安排,以免耽误复训。4. 考核4.1. 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4.2. 考核部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工作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负责。4.3. 考核形式:国家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将考核工作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规定理论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核单位集中组织进行。4.4. 考核要求:每次考核的考点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统一安排确定,
5、因特殊原因不便集中组织的,原则上由考核单位在各培训点组织考试,但考试点不应超过二个。4.5. 考试阅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场密封试卷。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组织教师阅卷。4.6.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5. 发证5.1. 考试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在成绩上网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领取审批表核对签字,并将合格人员成绩录入“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送交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负责制证和贴复审标签。6. 证书管理6.1.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代表其具备上岗资格
6、的有效证件,由国家局统一制作。6.2. 证件式样。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采用了“TM+身份证号”的形式,确保一人一个证号。6.3. 持证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IC卡)由煤矿企业统一保管,副证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书。6.4. 证件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个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违章记录的,经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证书可每4年复审一次。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3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6.5. 复审要求:参加复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在复审期满
7、前60天内提出申请,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负责审验。6.6. 复审内容包括:6.6.1. 健康检查;6.6.2.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6.6.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6.6.4. 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6.7. 复审合格的,到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复审贴花。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再次申请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证书自行作废。7. 资格证变更与补办7.1. 煤矿企业名称变更或特种作业人员变更服务单位的,由持证人或煤矿企业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7.2.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变更(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7.2.1. 正
8、式申请文件;7.2.2. 持证人与原单位签订的中止劳动合同书;7.2.3. 持证人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7.2.4. 煤矿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7.2.5. 申请补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还需提供省级以上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如原证件是由其它部门发放的,还需通过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统考。7.3. 其它要求:7.3.1.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7.3.2.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3.3.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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