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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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城市城市规划局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市建委: 你委关于拟实施的报告(聊建字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规划批复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年12月4日印发 印20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
3、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 城区规划控制区分为远景新区、新区和建成区(包括特别控制区),具体区域
4、分界见附图1。建成区界线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已成片建成的村庄、单位也属于建成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东昌湖风景区和市中心区。东昌湖风景名胜区是指东昌西路以南、湖西路以东、古运河以西的区域。城市中心区是指兴华路以南、利民路以北、卫育路以东、花园路以西的区域。 第九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十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
5、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单位:米 方 位01515303045456060建筑间距1.5h1.3h1.2h1.3h1.4h注: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
6、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第六十条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第六十二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7、。 表11 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1有效日照时间第(h)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且最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六十三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方位01515303045456060条式建筑间距1.79h1.6lh1.43h1.6lh1.70h点式建筑间距1.6lh1.45h1.29h1.45h1.53h注:同表10 第六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
8、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六十五条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
9、的突出部分。 第六十七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 (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第九章建筑退让 第六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建筑后退红线的量起点为地上建筑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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