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复习资料:民法学概念(共7页).doc
《2009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复习资料:民法学概念(共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09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复习资料:民法学概念(共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09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复习资料:民法学概念09一级建造师备考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
3、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
4、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5、社团法
5、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26、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28、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6、,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38、货币:
7、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物的一种。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4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2、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43、仓单: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44、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45、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46、可分物: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47、不可分物:指
8、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48、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50、实践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51、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54、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5
9、5、推定形式: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56、沉默方式: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57、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58、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
10、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60、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65、本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
11、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6、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68、无权代理: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69、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70、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
12、效果的制度。71、诉讼时效: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7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73、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74、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7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7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09 政法 干警 考试 专业 综合 复习资料 民法学 概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