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共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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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台帐。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
3、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二)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三)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四)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
4、术措施;(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六)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七)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八)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十)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印发相关单位。会议纪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第十
5、条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其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五)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
6、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二)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四)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六)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八)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7、按时上报各种安全生产报表和材料;(九)统计、分析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每周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加会议。会议应作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按照法
8、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二)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三)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四)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五)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六)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七)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
9、取防范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应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员安全等。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报告中设置安全专篇,并对其设计负责,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
10、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三)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在设计报告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五)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等。第二十条 为水利水电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的安全操作说明。第二十一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1、的单位,应提供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项目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韶关市
12、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 (二)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13、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韶关市水务局举报电话:,邮箱:;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
14、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
15、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第三十三条 韶关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
16、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
17、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制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不得擅自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并在资格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作。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
18、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约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其中特殊专业工程或有条件部分发包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分标进行发
19、包。发包的工程应按合同法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以及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开展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第四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其中工程建设期间的度汛应急预案在办理
20、完成质量监督手续的15日内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其招标文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文件,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现场机构、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等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主要岗位的上岗证书);(四)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及永久设备清单。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
21、、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 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水利部、省、市有关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未经施工质量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阶段(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
22、、整理、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第四十九条 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勘察、设计和越级勘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或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审定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勘察、设计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第五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
23、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安全可靠;(三)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第五十二条 对大型或重要中型水利工程或施工情况复杂的小型工程,应按合同要求派出驻工地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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