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版中文译本(共184页).docx
《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版中文译本(共184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版中文译本(共184页).docx(18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开曼群岛公司法中文版开曼群岛公司法中文版全文THE CAYMAN ISLANDS THE COMPANIES LAW(2001 Revision) ARRANGEMENT OF SECTIONS(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部分 导 言第一条简称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第三条注册官第四条注册官签名第二部分 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章 程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改变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果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削减股份的特别决议第十
2、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股本削减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股本削减确认令和股本削减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治理规则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治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后果总 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复本第三十条 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 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
3、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部分 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 股份溢价帐户第三十五条 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 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 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 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 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 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况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 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 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注册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 股东名
4、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部分 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事处第五十一条注册办事处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 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注册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 对未备有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 会议股东保护保护股东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复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
5、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注册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况合同第八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 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 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 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公章
6、的权限第八十五条 文件的证明安排与重组第八十六条 与债权人和股东妥协的权限第八十七条 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部分 公司和社团的清盘导言第八十九条 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 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 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 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 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盘第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盘的情况第九十五条 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 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盘申请第九十七条 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 公司清盘的开始第九十九条 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 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盘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 向
7、公司注册官递交命令复本第一百零三条 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清盘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 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法定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 法定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 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 法定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 法定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 法定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定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 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 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 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 命令支付到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
8、十八条 帐目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 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关于成本的命令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 注册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某些情况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 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盘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自愿清盘的情况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自愿清盘的开始第
9、一百三十四条 自愿清盘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 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 自愿清盘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清盘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授权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排在什么情况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 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 自愿清盘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 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 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 清算人结束清盘的帐目第一百四十六条 清算人向注册官报告会议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自愿清盘的成本第一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 接受自愿清盘程
10、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盘第一百五十条 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盘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 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盘第一百五十二条 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盘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盘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盘清算人为法定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盘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帐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帐簿、帐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帐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 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 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 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 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
11、 妥协权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 确定价格的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 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 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 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 对伪造帐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盘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在公司自愿清盘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院的规则第六部分 停业公司的清除第一百七十五条 从登记册中清除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盘公司可以因清算人空缺等被清除出公司登记册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注册官公布公司被清除出
12、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注册官无需对根据本部分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 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部分 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 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 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 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份可以是不可转让的或可转让的第一百八十六条 可转让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 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 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注册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 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虚假陈述的惩罚
13、第一百九十三条 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 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部分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 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部分 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 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 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 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盘第二百零一条 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 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部分 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 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 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注册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 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 声明公司名称(无
14、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 本部分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 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 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清除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部分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部分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注册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部分 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 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 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的保留第十一部分 总则第二百一十九条 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 快递费第十二部分 以延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 延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部分下的注册第二
15、百二十三条 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部分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部分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 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 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部分规定注册的公司)注册的解除第二百二十七条 解除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九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解除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 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解除注册等通知第十三部分 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 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 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部分 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部分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 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 名称第二百三十
16、五条 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 股份和股息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 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 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 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 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清盘第二百四十三条 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 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 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 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 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部分 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 认证托管人开曼群岛公司法细则(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部分 导 言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解释(1)本法中,“
17、权力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一个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无记名股份”意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所发行的满足下列条件的股份:(a)该股份由股票代表,但股票上不记载股票所有人的名称;且(b)通过交付该股票进行转让。“法院”意指开曼群岛大法院。“公司”,除上下文表明不包括税务豁免公司外,意指根据本法组建和登记的公司或既存的公司。“货币”包括欧洲货币单位和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任何时候使用的一切货币记帐单位。“托管人”意指:(a)“授权托管人”,即持有公司管理法(2001年修订版)规定执照进行不记名股份托管的个人或持有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01年修订
18、版)规定执照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b)“认证托管人”,即为本法目的,经权力机关批准进行不记名股份托管的拥有证券交割或清算系统并在反洗钱条例表三中指定国家营业的投资交易所或清算组织。“欧洲货币单位”意指欧洲理事会第3320/94号指令限定的欧洲共同体作为记帐单位使用过的一揽子货币。“欧元”意指根据条约同意使用单一货币的欧洲联盟成员国的通用货币。“豁免公司”意指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登记为豁免公司的公司。“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意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登记为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豁免公司。“既存公司”意指在1961年12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且其组织大纲按照当时群岛有效的相关公司法律在开曼群岛进行过备案的
19、公司。“法官”意指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法官。“非居民公司”的意思为当地公司控制法(1999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一款对该术语的定义。公司“高级职员”包括经理和秘书。“公告”意指在乔治市、大开曼岛及政府机关随时指定的其他地方的公告板上发布的经注册官签名的公告。“注册官”意指根据本法的三条任命的公司注册官,适当情况下包括副公司注册官。“特别决议”意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条约”意指欧洲联盟于1992年2月7日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2)本法如规定对公司和所有失职的公司高级职员处以失职罚款,则该公司和所有失职的公司高级职员应按每天十元1支付失职、拒绝履行职务或违反职责期间的罚款。(3)本法如规定对
20、失职的公司高级职员处以失职罚款,则“失职的公司高级职员”意指所有明知和故意失职、拒绝履行职务或违反职责的公司高级职员。第三条注册官(1)为本法目的,政府应当以加盖公章的指令形式任命公司注册官和副公司注册官,如未指定公司注册官,则副公司注册官在本法所涉各方面都视同公司注册官。(2)财政秘书注册官可以指名授权公司登记事务部的任何官员在公司注册官的指导和控制下行使和履行注册官职责,注册官并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此类授权,授权并不剥夺注册官的职责。第四条注册官签名(1)除有相反证据外,任何经注册官或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授权的官员签名的文件都应被认为是由注册官依职权正式授予、做出或签发的。(2)本条第一款中“
21、签名”包括传真件中的复制签名。第二部分 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章 程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为合法目的而联合的多个自然人,可以通过签署组织大纲并且依照本法进行登记的方式组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公司。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根据本法组建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组织大纲将其责任限定于其持有股份的未缴付股款金额或者在公司清盘时其按照公司组织大纲应当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第七条组织大纲(1)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和本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组织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拟成立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非豁免公司或不是按照不限定股东责任方式组建的公司,后者在本法中称为无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还
22、需在公司名称后加上“有限”(“Limited”或简写的“Lid”)字样;(b)拟成立公司登记办公地在群岛的位置。(2)认购股票者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一股。(3)组织大纲签署人应当在其名字的相对处注明其认购的股份数量。(4)组织大纲可以规定拟成立公司的设立目的,也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于实现此目的有关的业务。如果组织大纲没有规定公司设立目的,或虽有规定公司设立目的但未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限于实现公司设立目的有关的业务,则公司享有从事不为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业务的权力和授权。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1)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是按照股东责任限定于未缴付股份之股款金额范围内的方式组建的,即本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群岛 公司法 2001 中文 译本 18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