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规定(16年-发文稿)(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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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分公司2016年保盈目标顺利实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为实现规范、客观、制度化的干部管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为分公司机关各部门、作业区、生产队以及中心收胶站的管理人员。第三条 干部管理的原则(一)干部管理实行统一、规范与分级原则。(二)干部评价坚持客观、量化和基于事实原则。(三)党管干部,民主管理的原则。(四)求真务实,以身作则,严格管理的原则。(五)分工合作,责权明晰的原则。第二章 干部问责制度第四条 坚持干部管理问责制。各级干部要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履
2、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问责。(一)对单位管辖范围内有违反土地管理、护林保胶、安全生产规程相关规定的,既没有及时发现,也不主动报告(书面),又不积极协助上级进行查处的,按分公司土地管理、护林保胶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处理。(二)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护林保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凡本单位偷胶卖胶人数(本单位自己发现的除外)占本单位胶工总数30%的,解聘单位党政主管的领导职务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对因工作不到位、办事不公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影响全队当天50%以上岗位不割胶的,一经查实,处罚生产队党政主管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300
3、元,处罚作业区党政主管5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200元,处罚机关联系组每人200元。(四)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在本单位寻衅闹事、侵害职工权益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出面组织职工群众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和分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未能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队伍、制止侵权行为、造成职工权益严重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五)干部管理及劳动用工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基层单位急需招用胶工的,需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五条 各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联系责任人,相关管理人员是计划生育工作
4、的直接责任人。计生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填报计划生育管理记录本、“一卡四册”及月报表。月报表不按时、不如实填报,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经济处罚。年终检查记录本未填写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填写不完整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检查“一卡四册”,每缺一项,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计生工作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对所在单位领导干部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六条 维稳工作、土地管理、护林保胶、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出现重大问题的,取消该单位及其干部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七条 对于分公司林木看护不到位或知情不报,造成林木被盗伐,按每株100元处罚生产队党政主管、其他管理人员各
5、50元。对于参与盗伐林木的,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落实干部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各作业区、生产队的干部每周在工作单位不少于五天,按轮流值班制度要求,保证每天有一名干部在工作单位值班。上班迟到,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全年累计三次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按规定起早床叫班的值班干部,第一次处罚1000元;第二次处罚2000元;第三次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追究作业区值班干部责任,每出现一次,处罚300元。第九条 为充分调动作业区督查工作的积极性,凡是作业区在
6、本辖区内督查到不在岗位上班或值班的,作业区有权按照分公司干部每日轮流值班制度规定进行同等处罚,处罚金必须上缴分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处罚金可以与分公司督查组处罚作业区干部的金额相抵消一部分。第十条 队干部必须抓好干胶生产、中小苗管理、开荒定植等生产作业任务及胶刀统一管理、胶工统一起早床、统一上岗割胶、居民点(含居民点、公厕、水井、水塔)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凡工作不到位的,对责任人按以下条款追究相应责任:(一)居民点(含居民点、公厕、水井、水塔)环境卫生工作经检查不到位的,处罚生产队党政主管各2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100元。(二)胶刀集中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罚值班人员300-5
7、00元。(三)因监管不力,造成胶园林段管理荒芜及中小苗管理等工作,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生产作业的,处罚单位主管5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300元;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生产作业的,处罚单位主管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600元;连续四个月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生产作业的,对单位主管及业务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四)出现施肥、涂药、点漆等工作不到位的,每树位处罚生产队主管2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100元,作业区主管1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50元,机关联系点、作业区干部下队检查抓获岗位偷涂药的(生产队自己抓获的除外),每例处罚生产队主管2000元、割胶辅导员1000元。(五)
8、干部在割胶检查、收胶、验收、考勤、报表和结算等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胶工和分公司利益的,一经发现,每例每人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干胶生产当月或年终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按分公司关于干胶生产问责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的胶水台账等数据信息应及时统计录入并分类存档,出现未及时统计完整的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元;出现未统计的,一次处罚200元;对上级要求填报的各种材料、报表,要按时按规定上报,直接责任人不按时上报的,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处罚300元,第三次处罚500元,此后按500元标准类推;对不填报的视情况对责任
9、人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分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主要责任人3000-5000元,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十三条 在工作中,如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和指挥的;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公司荣誉的,人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或揭发,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给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十四条 对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一经查实,
10、给予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政务队务公开制度,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单位重要事务,必须由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单位办公费用、评先评优所获奖金,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理使用。第十六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把办好政务公开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业务干部负责每日一次胶工产量、干含等情况的公布,每月一次干胶结算、职工工资发放等情况的公布,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分公司组织机关部室、作业区,每月检查执行情况。对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处罚单位党政主管100元。第三章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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