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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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促进施工现场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求,结合公司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对公司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指 导项目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安全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 定期检
2、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加强综合整治,安全部联合工程部、生产计划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 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七条 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 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 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推进建筑工 程的科学
3、管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术语第十条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 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 和资源。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计划安排
4、 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任何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 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 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 劳动组织的不 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 险。 第十五条 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 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第十六条 “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 于安全保护目的的安
5、全网。 第十七条 “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适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 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 或地下室三层以上, 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二十条 高大规模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
6、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 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 第三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应会同监理单位对 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具有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 送死必须办理职工以外伤害保险, 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档,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置合理、 安全可靠、美观整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 公司及项目部会同建设、 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 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安全监
7、督部门进行阶 段检查验收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 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 张贴在施工区、 办公区、 和生活区明显位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内部经 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二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单项工程应
8、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0 至 5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地和 5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工地应配 2 至 3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0000m2 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按各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并设安全主管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 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还应增配。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 以上高空作业工 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公司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 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条 对技术难度大的分项、 分部工程应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9、, 并提出论证审查报 告, 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 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建立检查、 验收制度, 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 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前, 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 对操作者讲明安全 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0、, 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 严禁代签 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定期进行一次 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定期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 公司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有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 必须定人、 定时、定措施的“三定” 原则进行整改, 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对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 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九条
11、 公司及项目部对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受教育者应签字确 认。严禁代签字。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 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 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 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 牌。 上岗前, 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 态。 第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
12、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 相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备足应急物资、 器材 和车辆,保证通讯道路畅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施工企业 每月向安全监督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报表。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启动应急救援员预案,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并配合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安全管理资料要使用
13、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施工现场安 全技术资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九条 安全管理资料应及时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分类清楚、装订规范。安全管 理资料中涉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各类记录,严禁代人签字。 第二节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第五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 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执行第一节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及单排脚手架。 第五十二条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方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 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案。严禁不合格钢
14、管、扣件等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 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一) 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二) 每搭设完 10-13m 高度后; (三)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四) 达到设计高度后; (五) 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六) 停用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四条 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第五十五条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设置剪
15、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第五十七条 脚手架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 15m;脚手架高度在 25m 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第五十八条 脚手架铺设脚手板一般至少二层,上层为操作层,下层为防护层,脚手架 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 18m 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 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九条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 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第六十条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
16、要求。 第六十一条 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 10m 设层间安全网,3.2m 处设首层安全平 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第六十二条 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 15m 必须进行封闭。 第三节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第六十三条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安装。 第六十四条 每次升降前后,项目部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 查,并经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全面复查验收,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第六十五条 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第六十六条 必须设置防坠落、
17、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四节 基坑支护 第六十七条 基坑开挖前, 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 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 估。 应按照本细则第一节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 审批专项施工方案, 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第六十八条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 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 对 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第六十九条 对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基坑内应搭设 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第七十条 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七十一条 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
18、重的物料,对周 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 措施。 第五节 模板工程 第七十二条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一节三十二条的要求, 并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七十三条 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立柱底部设置垫板, 按规定 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 1.8m,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第七十五条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的强度要求, 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 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实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
19、人。 第六节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 第七十六条 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高挂低用。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 平网。 第七十八条 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 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电梯 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 10m 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第七十九条 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
20、杆距地高度为 1.2m,下杆高度距地为 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 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 涂红白相间警戒色。 第七节 施工用电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 案得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一节三十二条得要求。 第八十一条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 TN-S 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 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 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十二条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施工登记备案产品。 第八十三条 在建工程(含
21、脚手架)以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 路之间要保证最小安全距离, 无法保证最小安全距离。 必须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 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现场无法实现绝缘隔离 防护措施的,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 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第八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 电气设备的金属 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处引 出。 第八十五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 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
22、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八十六条 电线的绝缘颜色标记依次为相线 L1(A)黄色、L2(B)绿色、L3(C)红色; 工作零线 N 线淡蓝色;保护零线 PE 线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 用。 第八十七条 使用电缆必须包括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项 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第八十八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埋地电路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第八十九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 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
23、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第九十条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 及引出地面从 2.0m 高度道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 外径的 1.5 倍。 第九十一条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 得小于 1m. 第九十二条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 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 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第
24、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四) 用电工程的检查验收表 (五)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七) 定期检(复)查表 (八)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第八节 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配备设备管理专职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 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建档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铭牌。安装 完验收后, 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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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施工 安全 质量 标准化 管理 实施细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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