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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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某工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两个棘手问题:员工甲 2008年 1月 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没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 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 因 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 5月 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 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 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 员工甲同意 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 2008年 1月至 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 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 5月 1日。员工乙系工厂的一名老员工,工厂 2008年前一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 工厂按照同工同
2、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员工乙每月工资, 2008年 1月 1日新法 实施后, 工厂决定与员工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将其原来的福利待遇通过合同进 行明确,员工乙一直以工厂工资低为理由拒绝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本期问题 :工厂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两个案件较为妥当?专家点评: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 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 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
3、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 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 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
4、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解读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拖延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 而新法一经颁布, 工厂 形成许多员工无故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而达到其获得双倍工资 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识到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赋予用人 单位在因劳动者原因拒签劳动合同时,终止与其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权利。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基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 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 甲要求工厂支付未及时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 但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 工厂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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