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教案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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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概述 269-274一、 反不正当竞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273-278共十一个大问题第三节:法律责任 278-284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P377第一节 概述一、 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法律秩序的行为。”由于各国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各不相同,所以导致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也认识不一致。各国通常都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哪些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
2、竞争行为” (二)性质 P379 1、它是一种商业行为,其动机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2、它是一种竞争行为,主观上是要与商业竞争对手竞争,以击败对方; 3、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它是一种有害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一) 与相关行为的比较:1、与正当竞争行为的比较: P380 两者的性质不同,一个是合法鼓励行为,另一个是非法的禁止行为; 两者实现的手段、途径不同。一个是通过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广告宣传等合法方式进行,另一个则是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广告,抵毁散布不实谣言,商业贿赂等违法手段。 法律后果
3、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2、与不平等竞争行为 P380不平等竞争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非因主观原因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条件下参与竞争,以致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结果的竞争行为。 行为出现的原因不同,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出现通常与主体本身意志无关,往往是因为国家政策、体制的缺陷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比如税负区别; 法律后果:不平等竞争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一般不触及法律,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危害大小不同。不平等竞争行为一般不会进接伤害到百姓利益,也不会直接破坏和扰乱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伤害到消费者利益,也会有严重的扰乱经济秩序的后果,所以法律对它们
4、所持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3、与一般民事侵权 法律指引不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明确列举的方式,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 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前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 法律特征不同,前者对有无损害后果果发生并无要求,但后者则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后者的主体范围除包括普通经营者外,还包括不参与经济行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动机、目的也不一致。 4、与垄断行为:两种行为都是对公平自由竞争的限制。 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与对手竞争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后果者是独占市场,排除竞争; 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一定采取非法手段,后者则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垄断地位。 侧重点不同
5、:前者强调行为方式,后者强调最终结果; 法律态度不同:前者是属法律明令禁止的;后者则并非全部禁止,一般都规定有适用除外。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作用(一)概念 P282上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和有效竞争,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不正当竞争者与消费者、正当竞争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者以及反正当竞争之间的相互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它主要调整的是企业经营者对社会社员的责任,是经济法领域中最有代表性也是最典型的经济法之一。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
6、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欺骗行为)(一) 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故意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公众误购,并取非法利益。(二) 主要表现形式 P38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是指经营者在同一种商品,同一种服务或者其他商品,类似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业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造成与他人的商品相混,这种行为的结果无论是在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
7、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一) 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竞争优势,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和政府部门中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二) “回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合法佣金和折扣”“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三、 虚假宣传
8、行为第9条,“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他方法包括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标语、橱窗、霓虹灯等等,“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 第10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密、设计图纸、配件等,经营信息有: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否则不能视为商业秘密。(二)主要表现情形: 1
9、、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 低价竞销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一) 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 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 搭售与附加其
10、他不合理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第12条 “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七、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八、 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第14条九、 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十、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第6条:“不得限定他人
11、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通讯、公共交通等。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7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节 法律责任一、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一) 民事责任1、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第20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债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
12、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宣告合同无效(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六种行政责任形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行政处分;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这六种责任的具体适用做了明确规定,P391-393,共12款。(三)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原则性规定了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追究责刑事责任,但对于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以及刑事措施、量刑幅度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等均未做规定。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13、员徇私舞弊的行为。二、实现途径和方法 1、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受害当事人向监督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3、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举报和指控或依职权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违约行为,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4、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情况的主要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监督检查部门干涉的职权。包括: 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责令检查有关的财物、责令说明来源、数量,暂停销售、听候
14、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被检查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明人如实提供资料或情况的义务。第五章 反垄断法 P395-423第一节 概述一、 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一)垄断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它应否受到管制或认同,取决于该垄断是否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是否限制了竞争,是否在实质上弊大于利,所以垄断与反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涵义完全不同,在这里,我国主要讲那些可能被法律禁止的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指往往依托于一定的垄断组织形式之上,以市场支配地位为构成要件的某种应受法律遣责的状态或行为,它因危害性和违法性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和限制。(二) 特征 P3961、具有危害性,即某种垄断行为或状态导导致某一生产
15、或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2、具有违法性,即某种垄断行为或状态违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及意义(一) 概念 P385指通过规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任务(意义) P378反垄断法的任务概括地说就虽保护竞争、反对垄断,主要表现为:禁止垄断,限制垄断,肯定垄断(附随任务)1、禁止垄断,即禁止市场上同竞争根本不相容的垄断状态或行为,各国法律对哪种垄断行为属于绝对禁止之列都采取了列举方式。2、限制垄断,将未被列入禁止范围之内的垄断行为,限制在适度范围内,依具体情形不同,可采取的限制措施,限制程
16、度各有不同。3、肯定垄断(附随任务) 界定合法垄断,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整顿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以抵消生产集中可能造成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危害。 以企业政策促进垄断的合理发展,垄断有时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适当经济条件下应允许垄断存在发展。4、特殊任务:即反对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对应。P419行政垄断: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其在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中形成垄断的情形。P399经济垄断:指大型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单独或合谋在生产或流通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状态或行为。由于我国由行政命令集权经由严格的计划经济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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