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共6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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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萧山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称本区)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地一证、风险管控、分类许可、系统
2、管理”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分局和各基层所(分局)按照授权,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等工作。许可单位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第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相符。第二
3、章 许可对象与范围第五条在本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六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
4、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许可单位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七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 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
5、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餐饮单位申请制售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且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门店最终成品性质来划分食品经营项目。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第八条 许可单位对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审核分离”制,即窗口工作人员经形式审查受理后,由核查人员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再
6、由业务负责人审核及局领导审批。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向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六)经营场所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 (七)操作流程图;(八)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
7、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二条 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
8、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许可单位应终止办理。第十三条 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 审查与批准第十四条 许可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9、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五条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工作由许可单位负责实施。许可单位业务负责人应当指派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笔录等相关材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
10、情况。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接到现场检查任务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审批系统。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开展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核查人员应同时填写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等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暂不符合法定要求需要整改的,待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业务负责
11、人决定;必要时,业务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条 许可单位审核人员应及时对申请材料以及受理、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第二十一条 许可单位审批人员应结合申请材料以及受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审核人员的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许可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许可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2、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 许可证延续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第二十五条许可单位受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
13、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六章 许可证变更及注销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单位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单位报告。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14、(详见附件2)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单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其他
15、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第三十条 许可单位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表,注明注销事由及依据,附相关材料,经许可单位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注销。第七章 许可证补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许可单位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单位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八章 许可证换
16、证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已拥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可自愿申请换成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已拥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进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补证的,也适用换证业务。第三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第三十四条许可单位受理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查原许可事项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不超
17、过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或)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许可单位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许可单位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换证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单位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章 许可证发放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业主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
18、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第三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签章的方式直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变更。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发放一正一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九条 经审核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四十条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证书打印时在签发人后加注“(X年X月X日补发,原证作废)”字样。第十章 监督检
19、查第四十一条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基层所(分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信息。第四十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包括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由许可单位参照企业注册登记建档的模式建立。第四十五条 许可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明
20、确专管人员,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材料。借阅、抄录、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试行)2.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材料审查指导意见(试行)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附件1: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试行)申请人到办事
21、窗口申请形式审查(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无需现场核查事项需现场核查事项由辖区所(分局)负责现场检查。业务负责人指定检查组长及组员不予许可局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要求并提供申请账户食品经营者进行网上申报材料签收(签收之前,申请人可以修改删除,签收之后,只能撤回)现场核查不合格现场核查辖区所(分局)核
22、查人员接到任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录入审批系统中心、辖区所(分局)业务负责人审核现场核查合格现场整改整改后核查合格整改后核查不合格窗口人员打证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准予许可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附件2: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材料审查指导意见(试行)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其它申请人提交有
23、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建筑工地申请工地食堂的除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6、经营场所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原件1份)(大型商场超市、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类食堂原则上使用电脑制图)。食品制售:标出整体布局及各个分区,如粗加工间、洗消间、厨房间、仓库等,并画出灶台、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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