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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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沈阳市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公
2、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 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第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第七条 公司工会
3、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八条 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第九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十条 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4、第十二条 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第十六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
5、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公司应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适当发放卫生费用。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怀孕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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