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手册(共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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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96.12.13院授主會字第號函修正物品管理手冊第一章總則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一)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
2、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以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不得有浮編預算之情形,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除確須存備安全存量(以一個月所需數量為度)外,不得有超額採購消化預算之情形。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同類物品之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劃一。七、各單位請購之物品,應依前點規格訂定原則辦理。但確因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八、物品應參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分類,並得以號碼代替名稱。九、各機關物品管理工作之計畫及分配,應依其組織及
3、業務狀況自行訂定。十、各機關之物品管理,得以電腦化作業為之。十一、物品帳簿及表單採用電腦作業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及表單。第二章採購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十四、採購物品應注意下列要領:(一)物品採購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之原則下,應以品質、性能及使用效益等為優先考量因素。(二)採購之物品應
4、儘可能附加本機關之標誌。(三)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並須注意與請購所列之種類、規格、數量等條件是否相符。(四)物品受有氣候、物理或化學等作用之影響者,應慎酌採購。十五、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其程序如下:(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格式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第三章收發及保管十六、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消耗用品驗收單或非
5、消耗品增加單(格式如附件三)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物品之增加,另由其他機關撥交、接管或接受捐贈、廢品加工製成等方式取得者,經辦單位應於取得程序完成後,將消耗用品驗收單或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送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十七、非消耗品經物品管理單位完成登記後,送交保管或使用單位於非消耗品增加單簽收,並登錄管理。十八、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1.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
6、軌及編定號數,並應與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格式如附件四)2.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格式如附件五)3.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四)數量較多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六)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七)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八)物品儲藏處所應
7、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九)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品如滅火機、滅火彈等,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注意檢查電線,以防火災。(十)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十一)下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但應注意安全防護:1.體積及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2.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3.廢品。(十二)損壞之物品,經評估尚有使用價值者,宜修復利用,不得棄置。十九、物品管理單位對各單位所保管或使用
8、物品,應隨時檢查收發及存管之數量。非消耗品每年至少應實施盤點一次及作成盤點紀錄(格式如附件六),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二十、非消耗品經盤點後,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由盤點人員於盤點紀錄註明盤點日期及結果。(二)如有毀損者,應即查明原因,其由於保管或使用人之過失所致者,保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者,應依照規定手續報廢或報損。(三)如有盤盈或盤虧情事,應分別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物品增減之登記。(四)盤點完竣後,並應將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二十一、消耗用品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消耗用品之核發,必須根據領用
9、標準辦理,領用人應填送領物單(格式如附件七)向核發單位領用。(二)消耗用品領用標準訂定後,應在規定標準內核發;其因特殊情形,超過領用標準時,由物品管理單位主管與使用單位主管會核辦理。(三)領用人於領物單上簽章後,應經單位主管審核蓋章,再送物品管理單位核發。(四)消耗用品核發人接到領物單,應先行核對無誤後,始得發給。(五)同類物品,先購者先發,以免久存變質。二十二、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三)保管人發現存管
10、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五)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八)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保管人或使用人應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格式如附件八),送物
11、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九)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物品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第四章登記及報核二十三、辦理物品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物品管理單位應設置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格式如附件九)及非消耗品清冊(格式如附件十)登錄管理。(二)消耗用品之收發,除分類帳外,得視事務之繁簡需要,另立分戶帳。(三)消耗用品之登記,收入應憑驗收單;發出應憑領物單,分別登帳。(四)登記工作應隨收隨登,隨發隨登,不得積壓、遺漏或錯誤。(五)各種單證均應編號整理,裝訂成冊,以供查核。(六)物品依法定度量衡單位辦理登記。二十四、物品管理單位應注意消耗用品收
12、發帳目結存數量與庫存數量相符,並應於每月月終編製下列報表:(一)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一),於次月十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二)將各單位每月領用消耗用品之品名、數量統計列表(格式如附件十二),於次月十日以前送請各單位主管核閱。第五章廢品之處理二十五、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二十六、非消耗品之使用期限,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比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或予以酌減。(二)無前款資料者,由經管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訂。二十七、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報廢:(一)庫存消耗用品,因儲存過久,以致變質(如化學藥品或墨水等)、蟲傷及鼠害或更改
13、規格式樣(如印刷品等),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使用。(二)消耗用品未經領用,而在庫存或遷移搬運中,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而致毀壞,不能修復利用。(三)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四)非消耗品未滿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二十八、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於未經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二十九、物品之報廢手續如下:(一)由申請報廢人填具物品報廢單(格式如附件十三),註明報廢物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間、報廢原因等,以供審核。(二)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三)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核准後,連同報廢物品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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