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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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629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
2、式。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应当签订
3、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将专业承包活动纳入总承包合同内容后另行指定承包人,实际未由总承包单位履行或管理的,如通过查证工程款往来记录、纳税记录、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记录等,事实明确的,认定为建设单位的违法发
4、包行为。第二章 农民工实名制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九条 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
5、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完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我市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付制度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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