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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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 人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编号: 甲 方(抵押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住 所:工作单位:手 机:乙 方(抵押权人):刘尚智 住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第一章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第1条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
2、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2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大写) ,币种为人民币。第3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第二章 抵押财产第4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动产);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房地产);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交通运输工具); 。第5条 甲
3、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本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6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7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8条 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五章 其他第9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
4、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部分第一章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第1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第12条 本合同第2条所称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12.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12.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14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第13条 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具有以下含义:13.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
5、务种类为借款业务,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3.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对外担保业务,则乙方履行担保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3.3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第二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14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15条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抵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
6、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章 抵押财产的占管第16条 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第17条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18条 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必要,甲方应提交给乙方保管。第四章 抵押财产的保险第19条 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第20条 保险合
7、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第21条 甲方应为抵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第22条 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的情况。第23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24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第五章 抵押登记第25条 以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第六章 被担
8、保债权的确定和抵押权的实现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26.1 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26.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之日;26.3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27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27.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27.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14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第28条 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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