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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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1 质量事故管理的总体要求1.1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产生本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自治区、市)或中国石化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1.2 质量事故的分级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见附表1)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等级:1.2.1 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1亿元及以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1.2.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100
2、0万元以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在国家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连续两次质量不合格(油品销售企业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隐患,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或造成整个工程停工6天以上。1.2.3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一般工程质量事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在省(自治区、市)、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整个工程停工3-5天。1.2.4 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
3、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轻微工程质量事故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整个工程停工2天以下。2 分工与职责2.1 科技开发部负责特大质量事故的管理。2.2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工程企业管理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事业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重大质量事故的管理。2.3 各企业负责一般和轻微质量事故的管理。3 质量事故管理程序3.1质量事故的管理按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程序进行。3.2 质量事故报告3.2.1 各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涉及两家及以上
4、单位的,应分别上报。3.2.2 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口头、传真、书面报告,事故性质确定后补报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表2)。3.2.3 在境外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上报外,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由办公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报告。3.2.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3.2.5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质量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经济损失。3.2.6 各企业因质量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按照中国石化新闻发布有关制度执行。3.3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3.1 质量事
5、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3.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参与。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3.3.3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3.3.4 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3.3.5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3.3.6 质量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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