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2012年5月25日)(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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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值班、事故信息报送和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安全生
2、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值班、事故信息报送、事故救援处置等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特别规定。第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032号)的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实现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达100%;对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管理办法严格处罚。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值班车辆和驾驶员24小时值班的应急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工作有人领导、值班电话有人接听、事故信息有人处置、事故救援快速响应;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期间应当加强值班力量。第四条 企业(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单位)报告事故超过规定时限的,属较大以上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发出警示通报,属一般事故的由州(市)安全监管局发出警示通报;并依法严肃处理。贻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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