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林海岸公司管理内控制度(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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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枫林海岸公司管理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为部管理,规范企业各项经济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各类单位、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2、,因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七条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
3、 (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工程采用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其他工程采用相关的材料消耗定额(无相关定额时,可采用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
4、事项。 以上所称“大额”的标准为:2万元以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 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 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 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十三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四条 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
5、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大宗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质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6、。 第十八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凡物资的规定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砂、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具有红印的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书是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商
7、的公章。按规定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而无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贷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
8、当对下列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包括外购
9、的存货和自制的存货。外购的存货包括:外购的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辅助材料、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外购半成品、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作为劳动对象的待安装设备等。自制的存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和自制的零部件。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的管理分别在本制度第五章和第八章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采购职务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承担有发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批准没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
10、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存货的点验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的
11、物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发限额领料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后去料库领取材料,材料的发放、领用和列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先经财务部门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 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
12、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增记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值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 第三十四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
13、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 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
14、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 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有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
15、的财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存货清查的程序是: ()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级,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
16、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七)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17、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按本制度第二章关于对
18、内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购买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四章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专项工程的管理。专项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工程立项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工程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自营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
19、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五)工程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六)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七)工程竣工
20、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八)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九)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日常保
21、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十六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七条 按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应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应经财务部门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预提大修费;由租用单位负责大修的,出租单位不预提大修费。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由租入单位负责大修的,租入单位应预提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
22、下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 l、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赛用过高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各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下属单
23、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关于存货清查程序的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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