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水利)(共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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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标段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编 制:谢 广 超 审 核:向 春 审 核:缪 绍 勇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部2016年01月08日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第三条 水利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
2、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
3、,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四、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五、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表:事故类别 损失情况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人民币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
4、10003010010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及队分级负责处理,质量事故报告及受理统一归口由经理部质安部门负责。第二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部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公司、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逐级上报,并通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涉及设计问题时)、监理单位;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
5、质量事故,还必须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等部门报告。有关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
6、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工序的主要施工过程的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第三章 质量事故的调查第七条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质量事故后,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第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质量问题(缺陷):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自行调查、处理。一、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
7、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同时,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二、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同时,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会同工程管理部、监察部等部门组织处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根据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在十日内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三、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同时,由集团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集团公司安全质
8、量监察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经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十日内报集团公司。四、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求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
9、位部门和主要人员应负的责任;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2006】202号),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二、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四、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五、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处理建议;六、事故结论;七、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八、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九、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
10、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中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二 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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