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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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企业、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第三条 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在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代表本中心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企业应委托推荐机
2、构会员推荐,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按照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编制备案文件,向本中心申报,并对处于督导期内的企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六条 企业应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八条 为挂牌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相关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其所在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3、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中心会员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不得泄露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或利用此类尚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企业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增资的,应符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同时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 第十条 申请提交的备案文件一经受理,非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一条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
4、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 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企业成立专门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报送备案文件等。 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中持有被推荐企业股权、在
5、拟推荐企业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企业挂牌推荐业务。 第十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投资机构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项目人员应按照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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