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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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哈尔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液态、气态、固
2、态矿产资源的矿山。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非矿山企业的非煤矿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矿山企业管理。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可以接受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国土资源、公安、发展与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发展与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因政策调整进行企业整合)非煤矿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安
4、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投产。第九条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
5、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和评
6、审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概述、地质安全影响因素、矿床开采安全评述、总平面布置、机电等附属设施、矿山安全保健辅助设施、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存在问题和建议、附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申请、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和安全设施施工等规定,按照国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活动,应当按照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章 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第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企业在实施地质勘探前,应当依法编制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并按照勘探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勘探施工。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勘探设计依据、勘探范围、勘探工作方式、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勘探时限等。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从事开采活动,应当具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主要系统图。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
8、企业应当根据勘探、开采需要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作业。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电气、防排水和预防职业危害等设施,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露天采石场实施爆破时,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煤矿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应当实行机械通风。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再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尾矿库安全监督
9、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除应当遵守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地下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二)从事露天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保证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班次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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