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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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颁布实施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田企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 追究规定(修订稿),结合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量 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暂行),本规定对于减少工程质量事 故,实现本质安全,降低勘探开发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望各单位切实 贯彻执行。 中石化集团公司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逐免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工程质量
2、事故是指因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 准、操作规程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包括但不 限于井喷、重大井下事故、硫化氢泄漏、放射源落井、设备和材料采 购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重大工程返工和工程报废等。 第三条按照建设、设计、采购、施工、监理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严重大事故的,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 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 司所属所有参与“川气东送”工程建设单位,对于中国石化系统外部企业应将本规定相关内容纳
3、入甲乙双方的舍同条款中。 第二章 事故划分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七条特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以上或对社会 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 第八条重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 以下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 第九条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800万以上 或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一般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工程质量事故。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1 2小时内同时快报到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集团公司
4、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和股份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发生井喷、硫化氢泄漏、放射源丢失等重大危害事故应l小时内快报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2小时内快报集团公司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和股份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在事故处理期间应报送日报,事故处理完结应报送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内容应包括: l.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时间、地点: 2.工程质量事故简要经过: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布暑:6.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7.争故报告单位。 第十三条凡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事故,事故 单位应按规定报告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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