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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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专心-专注-专业目录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卫生管理制度1、养殖场谢绝参观,必须进入时,要经消毒室消毒并换上场内洗净消毒的工作服、胶鞋和帽子,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2、严禁收购人员及车辆进入养殖场。3、消毒池内的消毒药应保持有效。4、车辆需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场,对装卸场地及运输畜禽车辆和用具要做到装前卸后清洗消毒。5、圈舍内应保持清洁,每周进行两次带畜消毒。6、畜禽转入、转出前后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7、新引进的猪必须隔离饲养15天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8、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在畜
2、牧部门指导下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9、对病死猪应采取妥善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散。(二)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6、废弃疫苗按
3、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三)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
4、费。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四)兽药、疫苗保存及使用制度1、各种兽药、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国家禁用的、过期、变质、失效的兽药、疫苗一律禁止使用。2、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养殖场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3、免疫注射时,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4、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5、工作人员应对病猪及时诊断、治疗。
5、严格按兽药的用法、用量进行,并记录在案。6、病猪治疗采用专用注射器,注射器械用后进行严格消毒。 (五)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畜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本场饲养的家畜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畜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自宰自食家畜,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4、引进仔畜,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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