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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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Q/HNHR 热电厂企业标准 Q/HN-2-7203.04.016-2014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2014-02-09发布 2014-02-09实施热电厂发布 专心-专注-专业目 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本标准适用于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修订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2002-11-01 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4-30 国务院令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9-5-1
2、国务院549号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2011-12-1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00-16-2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26164-2010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 26860-2011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危险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3.2 危险作业人员直接从事危险作
3、业者称为危险作业人员。4 职责4.1 厂领导职责4.1.1 分管厂长负责批准重大危险作业方案。4.2 安生部职责4.2.1 负责审核重大危险作业方案。4.2.2 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4.3 检修部门职责4.3.1 负责对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交代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4.3.2 负责落实所辖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正确。4.3.3 负责编制、执行重大危险作业方案。4.4 运行部门职责负责核对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正确。4.5 各部门职责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
4、的人员。5 流程与风险分析5.1 管理流程图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5.2 控制点5.2.1 界定范围:根据电厂生产情况和体系标准规定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和种类(如:脚手架作业、焊接作业、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探伤作业、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5.2.2 专项审批:制定危险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5.2.3 落实措施:作业前必须逐项检查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5.2.4 过程监督:作业中应进行全程的安全监护。5.2.5 结束确认:结束时必须确认安全状态。5.3 风险分析5.3.1 由于危险作业界定范围不清,可能发生个别危险作业被忽视,导致危险
5、作业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5.3.2 由于未制定危险作业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可能发生危险作业不能按照正确的顺序和步骤进行,导致作业安全无法保证,造成事故发生。5.3.3由于作业前未进行作业危险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可能导致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造成不安全事件发生。5.3.4 由于作业过程未进行全程监护,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得到纠正,造成安全隐患的扩大发生事故。5.3.5 由于工作结束后未确认安全状态,可能导致危险作业存在未完成或有工作遗留,存在事故风险,造成事故发生。6 管理内容和方法6.1 界定范围根据生产实际
6、情况,危险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进行的脚手架作业、焊接(切割)作业、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探伤作业、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6.2 专项审批6.2.1 危险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对于重要设备的吊装及密闭容器内的焊接作业、炉膛内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由作业部门制定危险作业方案,并经部门及安生部审查、分管厂领导审批。6.2.2 在受限空间及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措施票。6.2.3 在禁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6.2.4 脚手架的搭建,由使用的工作负责人提出并填写内部联系单,送安生部统一安排搭建。脚手架作业履行验收手续(附录D:脚手架验
7、收单),经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附录C:脚手架验收铭牌)。6.3 落实措施6.3.1 一般要求6.3.1.1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作业人员应按照危险作业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检查合格。6.3.1.2 危险作业负责人是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措施交底,交底后作业人员在工作票后面的“作业危险点(源)辨识预控措施卡”上签字。6.3.1.3 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6.3.1.4 危险
8、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6.3.1.5 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详见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标准。6.3.1.6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现场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详见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标准。6.3.1.7 危险作业开工前,作业部门管理人员及安全专工应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6.3.2 焊接作业6.3.2.1 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护目镜、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
9、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6.3.2.2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时,宜设挡光屏。6.3.2.3 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6.3.2.4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米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6.3.2.5 对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汽冲洗,并在确认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在容器的封头部位禁止站人。6.3.2.6 禁止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
10、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6.3.2.7 禁止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等进行焊接与切割。6.3.2.8 禁止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雨雪、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6.3.3 起重机械作业6.3.3.1 在进行大修、改进工程及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6.3.3.2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6
11、.3.3.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分管厂长(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经过检查计算,并且通过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6.3.4 高空作业6.3.4.1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6.3.4.2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设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6.3.4.3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
12、可靠的安全措施。 6.3.4.4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f,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6.3.5 脚手架作业6.3.5.1 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承重架载荷为3000N/m2,脚手架上施工载荷为2000N/m2。6.3.5.2 搭设脚手架所用的杆柱采用木杆、竹杆或金属管。木杆采用剥皮的杉木或其他各种硬木,竹杆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不能使用。脚手板的踏板的厚度不小于5厘米。6.3.5.3 搭设脚手架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应定期体检。6.
13、3.5.4 搭设好的脚手架,未经验收不得擅自使用。脚手架经验收合格并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录)上签名后,方可交付使用。6.3.5.5 高度在6米以下的脚手架由搭设负责人进行验收、使用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参加验收。6.3.5.6 高度在6米至12米的脚手架由搭设负责人进行验收、使用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使用部门专业负责人或安监人员参加验收。6.3.5.7 高度在12米以上的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及大型脚手架由搭建负责人和使用负责人负责验收,使用部门负责人(工作联系人、部门安监员、专业负责人)、安生部安监人员共同参加验收。6.3.5.8 6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参与验收人员在脚手架
14、验收单(格式见附录D)上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消防专职人员参与炉膛脚手架的防火验收。脚手架验收单由脚手架使用部门负责保存。6.3.5.9 经过验收的脚手架,以脚手架上挂有“脚手架验收铭牌” (格式见附录E)为准。使用工作负责人每天上脚手架前,必须进行脚手架整体检查。6.3.5.10 使用部门应在“脚手架验收铭牌”上的使用日期内使用,凡超过使用期仍需使用的,应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3.5.11 验收合格后,禁止擅自改变脚手架结构。使用负责人每日使用脚手架前前,必须对脚手架进行整体检查,6.3.6 容器、管道及坑井、隧道、深沟内受限空间作业6.3.6.1 进入容器、管道及坑井、隧道、深沟
15、内的检修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6.3.6.2 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禁止向内部输送氧气。6.3.6.3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6.3.6.4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内部开始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6.3.6.5 凡在容器、槽箱
16、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两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6.3.7 探伤作业作业前金属监督负责人负责通知各生产部门及人员探伤作业地点和作业时间,做好探伤作业安全隔离措施。6.4 过程监督6.4.1 焊接作业6.4.1.1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6.4.1.1.1 严禁站在油桶、木桶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作业。6.4.1.1.2
17、 作业开始前应对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6.4.1.1.3 禁止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6.4.1.1.4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作业。6.4.1.2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6.4.1.2.1 金属容器必须可靠接地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6.4.1.2.2 在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行灯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偶变压器。行灯变压器和电焊机均不得携入锅炉和容器内。6.4.1.2.3 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
18、燥,脚下应垫绝缘垫;6.4.1.2.4 严禁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6.4.1.2.5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6.4.1.2.6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在监护人伸手可及处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电焊作业中断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6.4.1.2.7 在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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