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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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一)改革进程 确定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1、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2、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3、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4、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5、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
2、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6、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7、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8、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9、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10、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
3、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中国央行作了大量的放权工作:1996年以后,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2000年7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经公布:中国将用3年时间完成利率开放的整体计划,先放开外币利率,后放开人民币利率;先放开贷款利率,后放开存款利率。2004 年1月1 日,央行再次扩大了
4、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3 月25 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10 月29 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 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2005年1月31日,央行发布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报告指出,利率市场化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变革融资活动的风险定价机制,让商业银行成为真正地买卖风险或定价风险的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就是逐渐过渡到中央银行不再统一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水平,而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直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进而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2005年3月16日,央行再次大幅度降低超
5、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并完全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目前,尚未进入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惟有存款利率的上限、贷款利率的下限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等少数利率品种。近期,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坦陈,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较其他改革慢了一些,央行希望这个过程走得快一点,并且正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朝这个方向发展;而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越来越成熟,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学会对自己的存贷款价格做出决策。(二)官定利率的缺陷 1政府对名义利率规定较低的利率水平,虽然会刺激投资增长,但同时也会减少居民储蓄。 2利率管制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如上所述,当利率受管制而处于较低水平时,投资者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一些原来无力借贷的低效
6、率企业此时也可获得资金,这促使一些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匾乏的发展中国家不恰当地鼓励了用资本替代劳动的过程,不利于发挥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优势。一国以不具优势的要素去替代优势要素,对其经济体系的效率而言是一大损失。 3利率管制往往同时包括压低利率水平和信贷配给两项内容。对利率水平的人为压制的后果是极大地刺激了资金需求者对贷款的获取欲望,但信贷配给制则又使有限资金的流向局限于某一范围之内,对资金超额需求与有限配给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金融黑市虽然是市场对管制短缺的一种自发反应,但是诸多缺乏法律保护的因素决定了它对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局面的破坏性;而信贷配给制度则诱发了频繁的“寻租”行为,加剧了社会腐败现象的
7、滋生。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信贷配给并非完全依据政府产业政策,而是根据借款者的资金和信誉情况、私人交往或友谊,甚至是借款者支付回扣的多少来分配资金流向。这样一来就会使企业之间不惜采用一切手段去争取优惠的信贷资金而不顾企业内在价值的提高。 鉴于上述弊端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冲击,西方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在经历了利率管制所带来的发展期后,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渐解除利率管制,放松金融约束。在我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的弊端也已经日益凸现,并已严重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发展。为此,放松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三)中国现行利率体制问题的条线透视 1、利率形成的非市场化
8、在西方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通常情况下中央银行不直接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而是参照货币市场和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通过制定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以及公开市场操作等,来影响市场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投资与消费的冷热。 但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利率的形成主要受制于政府的政治经济意图,政府不仅规定了利率的总体水平,而且还规定了各种利率的具体水平(即规定了利率结构),并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管制,使利率严重地表现为“非市场化”:何时需要调整利率、调整幅度多高、利率浮动范围多大,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这种利率管理模式实际上仍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各地都遵循统一的利率政策,不
9、能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和资金供求状况的差异灵活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这种情况使得利率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调节作用受到许多限制,并由此而削弱了我国分层次宏观调控的效果。 长期以来,从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贷利率到居民、企事业单位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从活期利率到定期利率,从短期利率到长期利率,都无一例外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这就意味着无论银行的管理水平差别有多大,它们拿到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价格都差不多。这则使我国的银行体系大多处于非竞争状态。而且由行政指令决定的利率一经确定下来,就长时间保持不变,不再调整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都必须规行矩步
10、,奉命唯谨,严格执行政的指令性利率。这就使利率长期处于“死杠杆”状态并停滞在较低水平上缺乏主动灵活的调节机制。虽然按照央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和基层行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享有利率的浮动权,但在实际执产过程中,往往由于上级银行对利率浮动权限的截留,再加上地方政廉的行政干预,使得利率浮动权对于基层行而言往往有名无实,因而这就谈不上实行市场浮动利率了。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时往往逾越资金的供求关系来制定利率水平,它不是根据社会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而是侧重于央行、财政、商行、企业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上,甚至把利率调整当作减轻企业负担及国有企业解困的工具。在理论上由中央银行依据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社会资金
11、平均利润率、物价水平、企业与银行的盈利水平及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但这些指标有时候很难精确预测,有时也会带有一定的时滞效应,因此很容易产生信息失真情况。这些因素使得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时,主观上带有盲目性,难以真正体现市场均衡,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资金的运用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人民银行经常采用的是“试错法”,即先调整再看效果,不行再重新调整,这种调整因为加进了许多人为的因素,所以如果人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其利率水平的确定就必然会出现错误。另外,我国利率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物价上涨,调节的方式是强制被动式,这种调节方式偏离了调节目标,割断了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联系,极大地削弱了利率的调节功能,
12、造成了利率水平确定的不科学。 迄今为止,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利率政策和利率改革很少考虑如何通过市场机制去引导资金流向、调节资金配置。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背弃了市场经济原则,难以通过利率手段去激励商业银行增加信贷供给,使实际利率的变动不能真实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从而改变资金需求量和需求结构,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自动地趋于均衡,既不利于资本形成数量的增加,也不利于资本形成质量的提高。尽管对于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来说,利率的变动直接关系其融资成本和预期利润率的高低,因而对其投资有较强的约束,但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则基本不起作用,而且国有企业的投资对利率的
13、变化也缺乏应有的敏感度,而这三种投资主体的投资则占了整个投资的绝大部分,因而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现行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2、央行利率决策的非独立性 在中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下,利率水平的决定、差别利率政策的制定等都由政府严格控制,表现出高度的计划性和封闭性。从表面上来看,利率水平是由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我国在调控利率方面似乎比西方发达国家更方便,用不着通过其他货币政策手段的操作,只要中央银行和国务院同意调整利率,就能实现利率目标,并导致实际经济变量对利率变化产生反应。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中央银行只享有一定比例的利率浮动权,缺乏操作利率杠杆的自主性,而商业银行则只能
14、够执行现行的利率制度,基本上没有自由浮动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行法,我国真正的利率决策权即利率变动权,不在于管理国家金融事业的中央银行,更不在于直接经营金融业务的基层银行,而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具体来说,目前我国利率水平的决定是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作出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和学术界等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总理任命,主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货币政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货币政策的重大事宜和货币供应、利率、汇率政策等,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此可见,中国利率政策的决定并非由中央银行
15、自主作出,而一般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等各个利益集团经过多方谈判、博弃达到利益均衡的结果,其最终决定权在国务院。货币政策委员会何时开会、议题如何并未提前予以公布,对于决策的依据也未以公报的形式对外予以解释,决策的透明度不够,不利于人们分析研究未来利率变动的趋向。而且,由于有关方面在认识上更多注重的不是其经济调节功能,而是利率的利益分配功能,而各部门的利益往往又是矛盾的,因此这种协商在反复讨价还价中难以达成一致,出台的利率调整方案也往往错过了适宜的时机。如果考虑到利率政策以外的时滞,我国的利率调整更是明显滞后。显然,这种利率管理制度过于集权、僵化呆滞,无法反映市场资金供求
16、实际变动的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随行就市、发挥利率杠杆作用的要求。 3、利率政策目标的错位 在我国现行利率制度存在的许多缺陷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利率政策目标的错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率作为经济杠杆的功能蜕化了,利率政策的目标不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服务于生产关系的调整。例如,对私营经济的贷款利率要高于对国营经济的贷款利率,这主要是为了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改造,有利于增强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贷款利率低于对国营经济的贷款利率,这是为了有利于促进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对现金实行管理,对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贷款利率优惠,这是为了取缔商业信用,有利于将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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