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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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医务科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2、。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药剂科制定
3、,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院长是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医院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科、药剂科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
4、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第九条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条 配备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二条全院各
5、科室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第十三条按照山西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相关部门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第十四条药剂科和采供科应当严格控制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第十五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6、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第十六条采供科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第十七条本院抗菌药物应当由采供科统一采购供应,由药剂科进行调剂。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采供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十八条因特殊治疗需要,确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
7、核同意后,由采供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第十九条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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