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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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2009-01-01实施2008-08-11发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Performance evaluation CJ/T 2922008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ICS 33P 76 专心-专注-专业目 次前 言为促进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对城市管理的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进行客观评价,实现对政府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有效
2、监督,促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涉及的城市市政监督与管理是指:a) 对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b) 对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部信息中心、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深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网格化城市管理
3、监督指挥中心、重庆市高新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荣庆、高萍、吴强华、郝萌、王洪深、周颖秋、傅博、郭喜安、吴思杭、龚友夫、段灿东、骆峰、朱志荣、赵美英、郭滨、钱立峰、章灿钢、袁泽荣、王成斌、曾明波、张旭、张跃、崔媛媛、赵飚、李晟、侯睿、曾珠、曾丽琼、张晓明、孔少楠、张蕾、许欣、胡环宇、朱华。引 言0.1 为创建和谐、整洁、安全、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北京市东城区依托信息技术,探索出一套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0.
4、2 北京市东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运行以来,受到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办和北京市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建设部提出在全国推广北京市东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为体现信息化建设标准先行的理念,规范和指导全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已经通过建设部验收的试点城市(城区)的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等单位,吸取了多个试点城市(城区)的工作经验,对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运行的效果与经验进行了总结、分析和提炼,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列行业标准之
5、一,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0.3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管理区域、专业部门以及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的工作岗位进行科学评价,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部门的问题处置能力,提高系统中各个管理环节的运行效率,从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效率。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对象、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保障。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绩效评价,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6、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JT 2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JT 106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CJJT 106 、CJ/T 214 标准中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rban municipal sup
7、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CJJT 1063.2 监督中心 supervision center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需求,实现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CJJT 1063.3 指挥中心directing center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
8、、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CJJT 1063.4 管理部件management component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简称部件。CJT 2143.5 事件event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CJT 2143.6 监管案件case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部件和事件问题,简称案件。3.7 信息采集监督员Information collecting and supervising person
9、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3.8 受理员 acceptor监督中心负责接收、登记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案件,并指示信息采集监督员进行核实、核查的人员。3.9 值班长 ganger of acceptors监督中心负责对受理员登记的案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到指挥中心,并对信息采集监督员核查完毕的案件进行结案或回退处理的人员。3.10 派遣员 dispatcher指挥中心负责对监督中心批转的案件进行分派、协调、督办的人员。3.11 专业部门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
10、护单位。(CJT 214)3.12 处置时限 treatment time limit从指挥中心派遣开始,到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并将结果反馈回指挥中心为止的限定时间段。3.13 处置规则treatment criterion针对不同案件,为指挥中心、监督中心和相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包括案件的采集立案标准、处置单位、处置时限、结案标准等内容的工作规则。3.14 公众举报 citizen exposure除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3.15 内评价 internal evaluation基于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案件进行的评价。3.16 外评
11、价 external evaluation基于公众举报案件进行的评价。3.17 绩效评价 performance evaluation按照设置的评价指标,对区域负责人、专业部门和岗位工作业绩进行的评价。3.18 责任网格 duty grid每个信息采集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3.19 区域评价 region based evaluation对行政区、街道(镇)、社区、单元网格等不同区域案件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的评价。3.20 部门评价evaluation to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对专业部门处置案件情况进行的评价。3.21 岗位评价 staff based
12、evaluation对信息采集监督员、受理员、值班长、派遣员等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4 评价基本要求4.1 技术支撑环境应具有符合CJJ/T 106规定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其综合评价子系统功能满足绩效评价的要求。4.2 数据4.2.1 用于绩效评价的数据应来源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4.2.2 用于区域评价的单元网格数据应符合CJ/T 213的规定。4.2.3 用于部门评价的管理部件和事件的数据分类编码、专业部门编码应符合CJ/T 214的规定。4.3 处置规则4.3.1 各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管理水平,基于管理部件和事件的分类制订相应案件的处置规则,一个城市内的处置规则应保持一
13、致。4.3.2 案件的处置时限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4.3.3 处置规范的规定应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5 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包括管理区域、专业部门,以及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的有关工作岗位。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6 评价周期6.1 绩效评价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可分为日评价、周评价、月评价、季评价、半年评价、年评价等。其中:日评价以一个日历日为评价周期;周评价以一周为评价周期;月评价以一月为评价周期;季评价以一个季度为评价周期;半年评价以半年为评价周期;年评价以一年作为评价周期。6.2 可自定义周期进行评价。7 评价指标7.1 评价指标分类7.1.1 基本指标由城市
14、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记录的案件数据汇总生成的评价指标。7.1.2 比率指标由多个相关基本指标计算生成的反映比率关系的评价指标,以百分数表示。7.1.3 综合指标从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中选取部分指标通过加权运算生成的评价指标。7.2 基本指标7.2.1 基本指标可分为上报阶段、立案阶段、派遣阶段、处置阶段、核查结案阶段指标和其他基本指标等6类,各项基本指标名称及说明见表1。表1 基本指标名称及说明表指标类型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说明上报阶段1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巡查上报的案件数2公众举报数公众举报的案件数3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与公众举报数之和4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
15、员上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5公众有效举报数公众举报数中,经监督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6有效上报数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与公众有效举报数之和7应核实数公众举报数中,应由信息采集监督员核实的案件数8核实数应核实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完成核实的案件数9按时核实数应核实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在规定的核实时限内完成核实的案件数立案阶段10立案数有效上报数减去立案后作废的案件数11按时立案数立案数中,由监督中心在规定的立案时限内予以立案的案件数派遣阶段12应派遣数指挥中心应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13派遣数指挥中心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14按时派遣数指挥中心在规定的派遣时限内派遣给专业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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