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公约(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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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业主临时公约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 ;物业座落位置: _ 栋 _单元 _楼 _ 号第二条 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第三条 本物业业主的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11、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12、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
3、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及大邑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
4、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清楚物业服务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5、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
5、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6、当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
6、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7、在本物业范围内,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对房屋的阳台、阴台、空中连接体等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封闭(或半封闭)成房屋或阳光房(蓬)或改变其使用功能;(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
7、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或阴(阳)台及外墙悬挂花盆等物件,在公共区域和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6)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恶臭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污染小区内公共水体;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规范方法排放污水,清倒垃圾、残渣、废物或其他物品等;(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及晾晒任何物品等;(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
8、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擅自在停车位安置任何装置;(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擅自封闭阳台或加建任何结构,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形象;擅自在露台、屋顶、阳台、地面花园内搭建阳光房等建筑物或构筑物;(12) 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燃烧香烛、冥纸,燃放鞭炮和烟花等;(13)室内搭建隔层、室内增加房间而增加楼层及基础荷载,在物业内放置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机器、设备,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14)在公用供电、给水、供气、通信、消防、弱电等线路上私接乱搭管线,盗用水、电、气、讯等;(15)因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排水、排
9、污等管道损坏、堵塞或漏水不及时修理(或造成电力供应中断、损坏不及时修理),影响或使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或其他业主物业丧失使用功能; (16)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打麻将或纸牌等;在公用场所晾晒衣物、烹饪、饲养家禽、宠物等;(17)聚众喧闹、噪音扰民、利用、允许或默许他人利用本物业从事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及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8)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8、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将用途为住宅的物业用于住宅功能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等经营活动及任何非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住宅物业作为设立任何企业及组织的注册地址;9、商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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