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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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第三条 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
2、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第四条 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检测、监测情况;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8、视频监控情况;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10、其他情况。第五条 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
3、申请。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3名以上(含3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
4、月1日起施行。附件:1.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2.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3.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4.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序号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点位1深基坑工程 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工程的土方开挖施工2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工程的降水施工3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施工4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降水施工5采用爆破的方式,拆除基坑支撑系统的施工6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具式模板(滑模、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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