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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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结算,以及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
2、、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
3、程计价有关规定,并参考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九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并参考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并承担相应风险。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4、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工程本身技术条件、复杂程度、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等风险因素对合同价款的影响。采用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发包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
5、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价格调整文件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具体事宜。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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