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共2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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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初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五章 规划布局第六章 建筑标准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附录一 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基本功能附录二 省、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附录三 省、地、县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兽医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第四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
3、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农业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兽医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动物养殖量、区域特点、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确定。第八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等部分构成。配套设施由供
4、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的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
5、本功能、完成基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动物疫病防控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动物疫病防控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农业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和应急物资储备用房
6、。应急物资储备用房是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而储备的物资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按养殖量来确定。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第十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养殖量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表1 省、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类别家畜养殖量(万头)建筑面积()省级10000以下1600-200010000-250002000-350025000以上3500以上市级1000以下400-6001
7、000-2500600-15002500以上1500以上县级农区200以下900-1100200-4001110-1300400以上1300-1500牧区100以下1000-1200100-2001200-1500200以上1500-1800山区150以下1000-1200150-2501200-1500250以上1500-1800 注:畜牧业较发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
8、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国家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表2 省、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级别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办公用房省级4060203021-45地级3555212821-40县级364011202036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省、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用房:省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解剖室,接样室
9、,样品处理室,样品保存室,档案室,仪器室,试剂室,血清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病毒检测室,细菌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病理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实验准备室,菌(毒)种保藏室,资料室。市级: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仪器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档案室,样品处理室,试剂室。县级: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仪器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洗涤消毒室,档案室。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参照附录一执行。第十五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二的规定计算。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十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10、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第十七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第十八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五章 规划布局第十九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2.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3.地形规整,交通方便。4.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5.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第二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确处理功能
11、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第六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用房的布局、朝向、间距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第二十三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担研究和存放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2、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四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建筑总体要求应符合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设置实验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六条 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实验人员办公、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垂直布局应遵循便于废气的处理排放与稀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进行。实验、业务
13、、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第二十八条 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的至少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第二十九条 实验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第三十条 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内隔墙材料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防水与易
14、清洗的要求。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洁净实验用房,负压生物安全实验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第三十二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第三十三条 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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