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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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项目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
2、“三证”和“一标志”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第五条 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
3、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第三章 配备、发放与使用第八条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个人保管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交旧换新(为了维护项目部形象),属于项目部保管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作业完毕交相对应作业工班负责人处,由工班负责人交回安全质量管理部保管。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更换报废。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1、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循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同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
4、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2、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纳入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专款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放从业人员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代金券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所属各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第十三条 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从业人员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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