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专题(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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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专题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性(一)含义: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二)发展性: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与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变革,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与贯穿其中的南北矛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1.国际经济旧秩序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物,其在政治上表现为压迫,在经济上则表现为剥削:a.国际生产体系不合理国际分工不合理b.国际贸易体系不合理不等价交换c.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不合理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垄断资本占支配地位d.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协调机制不合理发撒资本主义国
2、家占主导地位2.国际经济新秩序其实质是各国平等,基本目标是世纪和平与共同发展和繁荣,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等广泛内容,其构架和面貌尚需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创造。a政治新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各国相互尊重,共同协商,避免将某个国家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b.经济新秩序的进本要求是,各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避免贫富差距。c.文化新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各国相互促进,共同繁荣,避免文明的排除与冲突d.安全新秩序的基本要求是,使各国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实现互信,互利,平等和写作,通过对话和协作解决争端,避免使用武力何以武力相威胁,最终达到集体安全的目标3南北矛盾南北矛盾,由英国劳埃德银行行长于1959年11
3、月,新的国际均衡对西方国家的挑战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由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即发达国家基本上位于地球的北部,而其他较贫穷落后的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集中在以赤道为中心的热带地区,而这些地区对于位于地球北部的发达国家看来,就是在他们的南边,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就被简称为“南北矛盾”。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1.全面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保护私人利益-国家社会生活的整体利益-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2.具有普遍适用性3.具有可衡量性: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对某一特定问题做出具体处理,其相互之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因此在选择使用时应当进行衡量。三、际经济法的基本原
4、则的内容(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背景及发展过程背景:二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弱小民族相继挣脱了殖民枷锁,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享有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权。但是它们在独立之际往往被迫签订条约或协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统治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的许多既得权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实践证明:如果不紧接着尽快争得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政治独立和政治主权就有名无实,有朝一日,势必得而复失。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它们坚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社会鲜明地确认各国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特别是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实
5、质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义斗争的必要继续和必然发展发展过程:1974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关于确认和维护各国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1952年1月,联大第6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1962年12月,在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5月,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
6、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法律文献,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1)主权的概念国际法上的主权的表现对内最高权:主权者是一个国家国内事务的最高决定者;对外独立权:国家和国家的关系是彼此独立的,各个主权者之间彼此是平等独立进行交往的。经济主权的表现经济战略决策权:一个国家采取哪样的经济制度天然资源所有权经济交往管理权紧急措施:国有化或征用(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
7、内容a.各国对本国内部的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有权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制定各种内过的和涉外的经济立法与经济政策;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经济活动,开展本国对外贸易往来;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本国境内的经济纠纷和经济争端;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参加和缔结各种国际经济条约;)(国家在缔结和参与国际条约后,其经济主权和有关的权力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受某种限制和约束,但这种约束的和限制也是自觉形式其经济主权的表现)b.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根据本国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为了保护这些
8、资源,各国有权采取各种适合本国情况的措施,对本国的资本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地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势是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和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他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损耗和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实施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c.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在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既对境内外商合法权益加以确实保护,使他们有利可图,又要充分尊重东道国经济主权尊重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严格管理和监督);d.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美国
9、所主张的赔偿原则:即按照国际法上的公平原则:充分、及时、有效;现行通行的国有化条件: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发展中国家一贯主张在征收外资时,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与赔偿;)e.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公平互利原则1.平等互利与公平互利平等互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国家之间地位平等。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在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中,行为的目的应该使各方都获得好处。平等互利在理论上存在着进步和不足进步性:对传统殖民经济的否定 不足:平等互利并不代表着结果公平,表面的公平和事实的公平并不一致。公平互利,
10、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2.公平互利原则的发展过程二战以后,殖民地、附属国众多弱小民族挣脱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具备了独立的国际人格。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轻视、侵害和践踏。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
11、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上、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和传统观念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尤其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从而使平等原则上升到新的高度。3.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1)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含义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以区别于国际法中的传统概念“互惠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发达
12、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的发展及进步性(实现由平等到公平的转化)二战结束后推行了几十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其中关于“互惠、最惠国、无差别”待遇的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经过努力宣言、纲领和宪章等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法律文献,逐步在法律上确立了普惠待遇原则和普惠关税制的合法地位,在南北对话和谈判中取得新的、公平合理的共识,达成新的公平的协议。 (3)法理上必须澄清几个基本观念: 第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发达国家单向
13、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实质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即历史上债务人的继承者对于历史上债权人的继承者的初步清偿。这本来就是国际公法上关于国家责任原则、国家继承原则以及政府继承原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 第二,“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反向回报,因而勉强可以说是“非互惠的”。但是,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 第三,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两类国家两类产品价格贵贱的悬殊,并不真正体现两类商品中所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重大差异。采取“非互惠的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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