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共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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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
2、律。”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
3、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三、夫妻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
5、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3、如当事人没有共同国籍,则采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四、父母子女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五、收养:1、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
6、,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六、抚养:1、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民通意见第189条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7、,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七、监护:1、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第三章: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1、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
8、地法。”二、遗嘱继承:1、 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1、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四章:物权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1、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民通意见第186条
9、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1、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2、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3、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4、民用航空器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5、民用航空器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10、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6、民用航空器法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9、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1、我
11、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2、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五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一、专利权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我国国
12、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我国法律审查批准和授予专利权。2、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起12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3、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地区居民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除可以委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外,还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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